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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遇害公园没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11:18 北京日报

  游客在圆明园游园时遇害,家属以管理不善为由将公园告上法庭。昨天,法院终审宣判———

  本报讯(记者张靖通讯员范红萍)游客到圆明园游玩,却在一起刑事案件中遇害。作为公园的管理部门,到底有没有责任?昨天下午,市一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遇害游客家属杨某向圆明园索赔61万元的诉讼请求。案由妻子公园内遇害,丈夫索赔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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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8月的一天,杨某的妻子持圆明园公园的月票,带着两个孩子到公园内游玩,后其妻在“大水法”景点附近被人杀害。杨某认为,圆明园管理处作为该公园的管理者,有义务保障游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这种保障不仅是对公园内的设施安全负责,还应包括保障游客所应享有的正常的、不受侵扰的游览秩序。而圆明园管理处并未履行其应尽的保护游人安全的法定义务,造成妻子在游园时遇害身亡。杨某诉请法院判决圆明园管理处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共计61万余元。

  圆明园 只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一般性服务

  圆明园管理处在法庭上辩称,杨妻遇害的地点虽然植被茂密,较为隐蔽,但并不是公园景点,所走的路线也不是公园的游览路线,因而公园的管理人员不能完全顾及。况且事发后管理人员及时发现并报了警,很好地保护了案发现场和两个孩子。作为公园的管理部门,只能为游客提供与票价相适应的一般性服务,不能要求公园在管理上达到预防刑事犯罪的程度。法院公园没有能力预见和制止刑事案件

  法院查明,圆明园管理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旅游管理规定的内容,结合其实际情况,制订了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安全保障措施。这些措施没有违背相关法律的原则性规定。也就是说,圆明园管理处采取了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保障措施。

  在安全警示方面,要求旅游经营者对其经营管理的景区内是否发生刑事案件进行预见并制止,显然超出了旅游经营者的能力范围。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专家 法律为遇害游客设置了救助途径

  北京远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赵振认为,对于游客在公园内遭遇刑事案件受伤害,法律对受害人其实设置了救助途径。受害人家属提出的孩子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完全可以通过对侵害人即刑事案件中的凶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加以解决。不能因为刑事案没有侦破,找不到侵害人,就将公园告上法庭。

  从一般合同关系上讲,公园对游客提供服务是履约的最主要方面,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仅限于保证游乐设施安全、建立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保安人员定时巡视等,但这些措施不可能覆盖公园的每一个角落。只要公园这么做了,就说明公园尽到了管理上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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