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名员工索讨假日加班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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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5日12:19 新闻晚报 | |||||||||
晚报讯12名原贝塔斯曼的员工为索讨加班费,把上海贝塔斯曼文化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日前上海静安法院一审判决,上述单位需支付12名员工共计5.2万余元加班工资。 原告陈建国等12人分别于2001年8月和2002年2月,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先后被派往贝塔斯曼文化实业有限公司、贝塔斯曼商业服务有限公司担任发送员。每月公
贝塔斯曼两公司则认为,发送员工作时间采用不定时工作制,工资则按照计件计算劳动报酬的方法支付,所以公司内部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何况,早就与员工签订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补偿协议。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也认为,贝塔斯曼没有克扣12名员工的工资,自己公司所收到的托管费,与12名员工的劳动报酬无关。 法院认为,12名员工每个双休日均处在工作状态,公司仅按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标准给付劳动报酬,违反了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被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单位,在法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需支付加班工资。作者:通讯员李鸿光记者杨志洪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