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派出所民警涉嫌嫖娼被辞退 妻子为夫喊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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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2:31 人民网-江南时报 | |||||||||
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丹凤街派出所民警盛林的“嫖娼事件”从去年开始,就在公安系统内传得沸沸扬扬。让人想不到的是,他的妻子没有为此事光火,而是站出来为自己的丈夫辩白;从司法程序上看,警察“嫖娼”案,似乎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从代理律师对外披露的证据材料来看,此案件又似乎疑点重重。 2003年6月8日夜里,盛林在位于该市下关区的一家名为蓝梦的足疗休闲中心因涉嫌
深夜按摩被抓 2003年6月8日晚,盛林和丹凤街派出所原教导员马斌以及同事共7人,下班后来到一家餐厅聚餐。大约当晚10时左右,众人散去各自回家。当晚11时许,盛林因颈椎“落枕”,走进了离所住小区10多米远的、一家名为“蓝梦”的足疗休闲中心,想“按摩按摩”。先是一位在该店烧饭的年约30岁出头的姓朱的按摩女接待了他,并将他带进了包间里。之后,她又叫来一位姓戚的按摩女。盛林告诉记者,他叫按摩女按摩颈部,根本没有和按摩女发生过什么。不久,盛林就被警察抓住了,押上了警车。据盛林介绍,在没有任何法律手续的情况下,他被扣押、审讯了8天。其间,办案人员提取了他的唾液进行化验,但始终未出示鉴定结论,他也始终否认自己有嫖娼行为。2003年6月16日,下关公安分局向盛林宣布了一个处罚决定:由于他嫖娼,给予其行政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盛林当时就提出了强烈的抗议。去年6月18日,南京市公安局下达了宁公纪(2003)74号红头文件,对盛林作出了行政降级处分。这份处分决定上写明:“蓝梦”的按摩小姐朱某在为盛林敲背时,盛用手摸朱的乳房,后又在朱的提议下,答应付300元找两个小姐一同“做事”。随后,朱某喊来戚某,两女先后与盛发生关系。 据有关人士透露,盛林“嫖娼”事件发生后,产生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6月8日晚和盛林一起吃饭的教导员马斌被免了职。 申请行政复议 盛林认为,被申请人该市下关区公安分局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毫无事实根据,并错误适用法律和存在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盛林于去年6月27日提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要求撤销下关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下关公安分局对盛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处罚内容适当,维持了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这个复议结果,盛林于2003年9月8日,向下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决,被告盛林提出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的主张,理由不足,不予采纳;而被告下关公安认定盛林嫖娼事实成立,证据充分,事实清楚,但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消处罚决定,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盛林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2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这样,有关盛林“嫖娼”案,在兜了近一年的“复议”和“司法”程序后,又重新回到了起点:对他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据了解,盛林今天将向有关方面递交相关的申诉材料,继续为自己申冤。 证据疑窦重重 那么,盛林去年6月8日晚到底有没有“嫖娼”?警方提供的有关证据,是否如盛林所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和事实依据? 记者在此案的代理律师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陈议律师所提供的材料上看到,警方给两位按摩女朱某、戚某的问讯笔录上写着,她们两位供认盛林在按摩时,和她们谈了300元的做事“价格”,而且盛林也和她们发生了性关系。但是,律师后来找到了按摩女戚某,了解有关情况时,戚某说,她当时在警方那里作的笔录,都是在“惊吓”的情况下作出的。盛没有和她们谈价格,也没有和她们发生性关系。 经过多方辗转,记者昨天终于找到了戚某。她告诉记者,她作了前后不一的口供,对盛林造成了伤害,感到很后悔。 记者:你第一次在警方那里为什么要作那样的口供呢? 戚:警察对我说,朱已经承认了,你不承认的话,就打电话给你家里,或者把你带到法治现场曝光。 记者:那你当时的口供为什么和朱某的一样呢? 戚:警察在为我作口供的时候,把朱的笔录材料放在了桌上,我看到了。警察跟我说,只要承认了,就可以回家。在这样的情况下,我只好按照朱的笔录上的内容说了。当时,我被收容时就向前来调查的法官说了。 记者:你把那天的情况详细说说。 戚:那天晚上,我和店里的人在看电视,一个男的走了进来。是朱接待了他。后来,朱喊我上去,我就进了包间,只见那个男的躺在按摩床上。我见到他喝了酒,就问他,能不能加个钟?他说随便你们。朱就给他捏腿,我给他按摩颈子,因为他说他的颈子落枕了。 记者:那个男的有没有和你谈价格? 戚:没有。他也没有和我们发生关系。我进去五分钟后,警察就来了。 记者:你们给他按摩的时候,他还有没有其他的不轨举动? 戚:没有,那个男的连摸都没有摸我们一下。 盛林的妻子告诉记者,盛林在去年6月8日患了包皮炎,其生殖器处涂有膏药,是不可能与人发生性关系的。据盛林的代理律师介绍,盛林曾经要求警方办案人员当场查验,但是不知何故没有被允许。代理律师认为,盛林逃离现场的窗口照片以及戚某胸罩相片显示的拍摄日期为2002年6月14日,而盛林“嫖娼案”的案发时间为2003年6月8日,这说明警方提供的证据有问题。陈议律师说,下关法院庭审时,被告代理人称,现场发现一只有“东西”的避孕套,经过检验里面的精液不是盛林的。盛林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盛林案的程序和证据上存在诸多问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盛林的代理律师曾经赴按摩女朱某的老家———安徽省当涂县乌溪镇派出所调查了解朱的情况。经查,户籍中查无朱某此人。另外,庭审时,原告曾要求传唤朱、戚到庭作证,以及现场化验避孕套、对盛的短裤进行鉴定,但被法院拒绝了。 昨天,本报记者电话采访了南京市公安局纪委,纪委的一位同志说,这是警方内部的执法问题,他不愿意发表看法。随后,记者又打电话到下关区法院行政庭,该庭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请求。据了解,目前此案仍在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中。本报记者 王永钢 实习记者 周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