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我省房地产市场发展新政策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2:50 燕赵都市报 | |||||||||
昨日,我省下发了《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从中可以看出我省房地产市场将有许多变化,有关专家对其中与百姓相关的政策作了解读。 公有住房租金将提高 通知规定,从10月1日起,公有住房每套月租金标准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
一些公有住房不能出售 通知规定,除下列公有住房经当地房改部门认定不予出售外,其他公有住房将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由两个或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已被当地政府确定为廉租住房的。在可出售范围内但产权有争议、短期内无法确定产权人的公有住房,因各种原因造成产权人缺失的公有住房,由市、县政府房产部门代理产权人直接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执行成本价 通知规定,向职工出售自住公有住房将严格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取消原规定的购买现住房优惠和一次交清购房款优惠等政策。1998年12月15日以后腾空的旧住房,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房屋产权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原来按标准价收购的住房,将全部向届时的成本价过渡。从10月1日起,对没有过渡的标准价房的公有产权部分计收房屋租金。 收入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通知规定,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和房管所转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购房补贴。在满足上述用途的前提下,可用于为职工交纳住房公积金。直管公房和财政负担单位公房出售的净收入,为政府住房基金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核算,并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统筹用于发放购房补贴。 房产证必须发给职工个人 通知规定,原房屋产权单位除与购房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为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发给职工个人;已售公有住房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在3个月内发给职工个人。城镇居民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行首次交易,售房价款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留归个人。 历史遗留问题年底前完善 通知规定,在1998年12月15日前,单位在自用国有土地上建成且无产权纠纷的职工住房,因欠交规定费用或建房手续不完善而未确定权属的,经市、县政府批准,在12月底前完善有关手续,仍按1998年的房改政策出售,办理已购公有住房权属证书。 住房公积金可达工资的25 %通知规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单位缴存部分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部分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部分最高可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部分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宜高于15%。 本报记者:刘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