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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子“认”父 为啥有两种判决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5:13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

  胡眉岩本报记者周牧

  都是非婚生子女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而且都是“父亲”坚决拒绝作亲子鉴定。可眉山市中院和成都市中院,在审理这样两起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件时却大相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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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眉山中院:拒绝亲子鉴定!那你就是孩他爹

  1997年,宿某与洪雅县林业局干部何某认识后,开始了与他长达五年多的同居生活。

  2002年,宿某怀上了何某的孩子。当年10月19日,怀胎十月的宿某在丹陵县妇幼保健院生下了小何。但此时的何某迅速变心,他与另外一名女子好上了,并很快结了婚。他否认曾和宿某同居过,并拒绝承认小何是自己的孩子。

  2003年初,灰心丧气的宿某以孩子的名义将何某告到法院,要求其承担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并承担医疗、教育费的80%。同时她向法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但这一要求被何某以侵犯自己的名誉权为由予以拒绝。

  由于何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只好根据两人的同居事实,并在排除了有第三人是小何父亲的情况下,“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推定何某为小何的父亲,并承担每月180元的抚育费直至其成年。

  案例二

  成都中院:父亲是谁不能确定,驳回起诉

  1987年,杨某在租用罗某的房屋做生意期间,各有家室的两人发生婚外情。1987年4月,罗某生下一女。在此期间,两人依旧与各自的妻子和丈夫生活在一起,罗某生下女儿小张后,其丈夫张某还以为孩子是自己的。

  杨某和罗某的隐情因为罗某的一次“偷盗”行为而曝光。1990年2月,她悄悄潜入杨家,私自拿走了一万多元钱。公安机关在调查时,发现罗某有重大嫌疑。罗某后来交代,钱是自己拿的,但这钱是她和杨某所生的女儿小张的抚养费。

  2003年2月20日,小张到法院起诉,要求父亲杨某给付抚养费。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杨某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强制其进行鉴定,同时,由于小张并不能排除她是罗某和张某的婚生女。因此,法院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两案判决关键在于使用“排除法”

  省高院研究室的栾黎法官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这类案件应该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法庭在必要时,可以要求男方作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的,法庭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案例二中,原告的请求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其母和杨某来往期间,同样和丈夫小张生活在一起,在杨某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情况下,难以确定小张的生父。法院不能据此判令杨某承担不配合亲子鉴定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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