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错对象蚀财两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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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5:33 重庆晚报 | |||||||||
本报讯汽修工无证驾车外出,撞死人后弃车逃逸。死者家属将肇事车的所有者诉至法院,花去近两万元,却告错了对象。目前,死者家属已另行起诉,把汽修工和车辆所有者一同告上法庭。 去年7月16日零点50分。马家岩石小路个体汽修厂工人潘克进驾驶待修的渝B06607大客车,在行至马家岩新华修理厂路口时,将横穿公路的行人陈春压死。见闯下大祸,潘克进落
陈春的母亲和女儿将渝B06607的所有者——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告到法院。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起诉潘克进。法院遂判决由市出租汽车总公司垫付6.7万余元。市出租汽车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市一中院受理后认为,陈母和陈女在一审中声明放弃对潘克进的诉求,驾驶员赔偿责任未能确定,据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判决案件受理费等由陈春家负担。 由于告错了对象,赔偿不仅分文未得,两场官司倒赔进诉讼费、律师费近两万元。陈春之母欲哭不能。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建生已向陈春家提供法律援助,另行起诉。 (记者 李定兵 实习生 王 盈)网络编辑:翁正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