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款捐物也得依法行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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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8:09 扬子晚报 | |||||||||
本报讯开展慈善公益捐赠活动将有法可依了!由南京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联合制订的《南京市关于规范社会慈善公益捐赠活动的意见(草案)》日前正式提交市政府审批。据悉,这是该市在全国率先就慈善公益捐赠活动进行具体规范。市慈善总会有关人士昨日就《意见(草案)》主要内容作了解读。 所有慈善活动由政府审批。开展慈善公益捐赠活动,是为了增强公民的依法捐赠的意
集中性捐赠每年一次为宜。集中性的捐赠活动是指全市统一开展的捐赠活动,除发生全市性的重大自然灾害外,每年全市性集中统一的捐赠活动,开展一次为宜。公民的捐赠额度,为一天的工资收入,实行自愿、多捐不限的原则;企业法人(包括各种性质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捐赠额度以一天利润收入为宜,多捐者给予鼓励,并享受国家规定的现行各种减免税待遇。经常性捐赠活动,是指各级慈善机构开展的局部性的捐赠活动,主要是接收物品和小额度的现款捐赠。经常性捐赠活动主要在城区进行。 捐赠原则上不向受益者直接捐赠。对于善款的管理,草案中也有了详尽的规定。善款的接收将实行谁组织捐赠谁负责的原则,善款的接收必须由各级慈善组织负责统一收取。慈善组织接受的任何形式的捐赠款(含物),必须向捐赠者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捐赠专用发票,做到账、款、收据相符,账、款分开管理。善款的监督管理将实行审计制度,捐赠者的监督,善款将用于我市慈善公益事业,主要用于解决困难群体,包括灾区灾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乡社会孤老、孤儿、残疾人、特困户等在生活、就医、就学等方面的困难。凡全市性的统一捐赠活动,市慈善总会负责直接接收市直单位和职工的捐赠款物;各区(县)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接受并上交市慈善总会,不重复捐赠、不重复救助。(祖六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