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浦新英湾原办事处主任王彦一案再审,检察机关抗诉成功贪污200万 无期改死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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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8:10 海南日报 | |||||||||
本报洋浦7月15日电 (记者邱大军 叶健升通讯员王晓龙汪斌)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在洋浦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新英湾办事处原书记兼主任(副处级)王彦贪污、挪用公款及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以贪污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以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决定数罪并罚,对其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现年54岁的王彦,1997年9月至2000年8月间,担任新英湾办事处书记兼主任,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假借码头项目融资、业务活动费、出差、塑料厂购设备、招商接待等名目,采取自己打借条、自己领款的形式,先后70次从办事处和洋浦经发公司借支公款共计人民币212.65万元。除擅自将其中25万元人民币转借民建公司外,其余187.65万元分文未还,均被王彦挥霍。1997年8月17日至10月20日,王彦利用其兼任洋浦新英湾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上的便利,以个人的名义,先后6次从该公司账户上借支公款共计11万元,分文未还,也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与此同时,王彦还在1996年10月至1999年8月,先后擅自决定将办事处公款共计96万元(含前述转借25万元)借给民建公司使用,这些借款至今未还,王彦则分别于1998年1月4日和7日两次从民建公司共借款18万元供自己挥霍。 1995年底,王彦决定和安排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他人通谋,为他人提供免税进口证明文件及相关手续,走私柴油14216.833吨。 王彦获悉调整其岗位的信息后,于2000年8月31日,携带公款30万元逃跑,化名刘军,在瑞丽市包养情人、赌博,又将30万元挥霍一空,直到2002年3月26日被缉拿归案。 2003年5月22日,洋浦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无期徒刑,王彦不服,提出上诉。检察机关认为对其判处偏轻,对洋浦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彦虽有立功表现,但其犯罪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检察机关抗诉有理,应予支持。遂依法撤销洋浦中级人民法院的原有判决,作出前述判决。 作者:副处级 (来源:海南日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