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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愿多交税 不愿再缴费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9:03 重庆商报

  近日,铜梁县市民谢某向本报反映,他的爱人石某是当地的电器个体经营户,该县巴川工商所向她收取每月30元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与《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相悖。

  管理费收取有依据

  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市工商局与巴川工商所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对方称,国务院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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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8月下发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登记费和管理费。198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制定的《关于个体工商业户管理费收支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是收费依据: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业户,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都应当向他们收取管理费。市工商局称,巴川工商所收费标准比例是根据渝价2001(529)号文件规定的0.4~1.2%比例收取的。

  与《行政许可法》相悖

  《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管理费专款专用,结余不上缴,不纳所得税,转入下年度使用,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调用。

  谢某就此指出:这条规定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因此,谢某认为这个《暂行规定》应该废止或者重新修订:“税要上缴国库,而工商管理费却基本上是工商部门自用。我们宁愿增加税收,也希望取缔掉工商部门的管理费。”

  管理部门收费出于无奈?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处处长杨楠曾经在接受中央电视台记者采访时表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是监管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的秩序,而不是收费。执法单位不应当在执法的过程当中,以执法人员身份去向群众收费。然而,在经营者或是普通老百姓的心目当中,工商局就是收费的,这个和它的本质完全相悖。

  市法制办人士认为,由于职能的重叠,很多部门靠收费养活部分员工,这是不争的事实。要取消行政许可收费,要么国家给行政机关增加经费,要么精简机构。否则,行政许可收费就有可能“暗渡陈仓”。

  据市工商局有关人士介绍,除四川省已经取消外,各地基本都还在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记者谢季宏(来源:重庆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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