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骗保万150万恶毒丈夫杀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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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9:44 石狮日报 | |||||||||
为得到150余万元的巨额保险,陈建才竟雇凶杀害自己的妻子王建民。15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判处陈建才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另一凶手王海涛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3年7月16日,婚后不久的陈建才即让妻子王建民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003年9月3日11时许,陈建才带领王海涛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20楼3单元202室王建民的家中,王海涛趁王建民不备,用绳索勒住王建民的颈部,王建民挣脱后,陈建才竟摁住妻子王建民的双腿,王海涛持尖刀朝王建民的全身猛刺数十刀,造成其急性失血性休克导致循环衰竭死亡。后被告人陈建才支付给被告人王海涛佣金人民币4万元。 9月6日,陈建才作为所投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将被保险人王建民的死亡向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业务员报案,启动了保险理赔程序。 王海涛作案后,于2003年9月12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后被告人陈建才被查获归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才为骗取巨额保险金而雇用被告人王海涛,杀害被保险人,且致人死亡,陈建才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王海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均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所犯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极其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对陈建才所犯二罪依法应予并罚。鉴于陈建才所犯保险诈骗罪系未遂,依法对其所犯保险诈骗罪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海涛作案后主动投案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陈建才犯故意杀人罪、保险诈骗罪、王海涛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由于陈建才、王海涛的共同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合理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精神损失费、死亡补偿费等,本院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颖及其法定代理人王振海要求被告人陈建才返还骗取王建民拆迁费1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附带民事审理范围,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据此,作出上述判决。(中国法院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