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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到戒指又弄丢咋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6日09:46 安徽在线-现代农村报

  案例:甲、乙两人系旌德至宣城个体运输业主,双方因货物运输产生矛盾。2003年7月4日,甲驾车回旌途中,乙邀集他人拦停甲后对甲进行殴打,致甲受伤,并造成甲一枚黄金方戒丢失。丙在现场拣到该戒指,在将戒指带回家的途中,将戒指弄丢。甲起诉到旌德县法院要求乙对其人身伤害进行赔偿,并赔偿金戒指损失。

  评析: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追加丙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甲认为是乙的殴打行为造成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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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丢失,应由乙赔偿。乙辩称,甲不能证明金戒指的大小及成色,即使要赔偿也应由丙赔偿。丙辩称自己拣到金戒指并无过错,弄丢了也不是故意的,他不应承担责任。

  经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对于戒指的损失,应以甲最初在公安派出所陈述的金戒指重量和现行黄金单价为标准计算其价值。丙拾得该戒指理应返还,其抗辩的免责条件不充分,应承担等价赔偿责任。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了金戒指灭失结果的发生,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丙赔偿甲金戒指损失1540元,乙承担连带责任。

  周军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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