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协揭批三类“霸王条款”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08:59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条款:“饭店谢绝自带酒水”、“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等,消费者往往吃了亏还得忍气吞声。江苏省消协昨日对商品房、胶卷冲印、手机维修等三类不平等条款作出点评。 一是商品房无证也要付款。如部分消费者购买了无锡滨湖区某房地产公司的商品房,但该公司竟提供不出“商品房综合验收合格”的法律文书,因而拒绝交款。不料,开发商“
二是冲印店关于胶卷“如遇到意外损坏或者损失,只赔同类胶卷”的规定,消协认为胶卷作为特殊的情景载体,其价值可能远远高于其本身。而那些彩扩店的规定明显减轻了冲印单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无效条款; 第三是手机经销商关于“问题手机先鉴定再退货”的规定,消协认为,这种要求,大大增加了消费者的购物风险,损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我国“手机三包条例”中明确规定,消费者购买的手机只要发现有三包规定附录中15项功能性故障之一的,就有权要求经营者退货,或者更换、或者修理。经销商检查消费者手机确实存在性能故障的,应及时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不得增加任何附加条件。 作者:实习生 汪元元 记者 郑春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