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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打工者败诉只因拖了15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09:27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再一次提醒打工者,要及时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否则,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尽管因工伤受到损害,打工者的诉讼请求也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现年40岁的农家女王英霞,1986年4月在山东省武城县马庄乡砖瓦厂打工时,由于裤腿被搅拌机齿轮绞住,将左腿带进搅拌机致伤,当时被送往医院进行了左腿截肢手术,并用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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钉固定。治愈后,王英霞于1987年5月28日与原山东省武城县马庄乡政府和山东省武城县马庄乡砖瓦厂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包干补助2400元。山东省武城县马庄乡砖瓦厂原为集体企业,现已改成承包经营,而武城县马庄乡政府也由于与鲁权屯镇政府合并,其权利义务改由鲁权屯镇政府承担。

  2001年6月18日,王英霞在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法医鉴定,结果为4级伤残。2002年10月,王英霞向武城县法院起诉武城县鲁权屯镇政府和武城县马庄乡砖瓦厂,要求给予工伤待遇。

  武城县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6条第1项之规定,很快驳回了王英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英霞承担。

  宣判后,原告王英霞不服,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2400元钱是用于第二次手术的费用,不能以此认定上诉人已放弃权利。双方达成的协议显失公平,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已超过诉讼时效也是错误的,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山东省武城县鲁权屯镇政府则答辩称:根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马庄乡砖厂已一次性补助上诉人2400元,其他事宜无争议,据此,被上诉人不应再承担任何责任。上诉人已超过诉讼时效。

  在二审中,上诉人的证人到庭证明:上诉人发生事故后,于1987年麦收前曾为赔偿之事多次找厂方。上诉人提交了一份1997年4月7日的山东省肢体伤残康复中心挂号证,称可以证明2400元是第二次截肢费用。被上诉人则不认可上诉人所提供的证明内容。

  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主张2400元补助是第二次截肢手术费,仅提供了一份挂号证,并不能证实上诉人的主张,故不予采信。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有效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上诉人再就十几年前的问题要求赔偿,法院不予支持。另外,上诉人主张自己未超过诉讼时效,仅有一位证人证明上诉人1987年麦收前找过厂方,这并不能证明十几年中上诉人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况,故上诉人已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第15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王英霞负担。

  收到终审判决的王英霞欲哭无泪:法律怎么不同情弱者呢?为了打这场官司,支付了1000多元的律师费、鉴定费,还要负担两审的诉讼费,结果这场官司怎么还是输了呢?

  事实上,《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我国把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必须的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对于劳动争议只有不服仲裁结果或仲裁不予受理的才能到法院诉讼。一般劳动纠纷,劳动者一旦错过仲裁时效,其官司就很难打赢了。因为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首先是审理原告的案件是否过期。如果确实是过期,而又没有合法原因的,它会“依法驳回其诉讼要求”。所以,要想使自己的“劳动官司”不会因过期而输得冤枉,一定要搞清自己的“劳动争议发生日”,也就是仲裁时效起算日,在60天内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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