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职工依法起诉向企业讨生活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09:2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湖州新纶化纤有限公司7名女工,在办理内退手续近两年后,公司突然改变主意,要这7名女工办理协保手续(交社会保险至退休,取消生活费),并从此停发了她们的生活费。7名女工认为公司此举严重侵害了她们的合法权益。 湖州新纶化纤有限公司的前身是湖州市化纤总厂,是一家国有企业。2002年,通过债权转股权的形式,化纤总厂进行了改制,成立了湖州新纶化纤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
徐敏等女工说,改制后的新纶公司经营状况并未好转,于是就想出卖土地给开发商,同时将厂房、设备都低价卖掉,厂址搬迁到郊外。公司在未与职工商量的情况下,就宣布原内退人员改成协保。今年4月22日,公司发出通知,限期办理协保手续,否则将作自动放弃处理。内退人员迫于压力,大部分只好同意了协保,最终只剩下徐敏等7名女工。 对于这一事件,湖州新纶化纤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改制时,公司出台的职工内退方案是不符合湖州市下发的“关于企业改制工作中涉及有关职工生活问题”的(39)号文件精神的,按照这个文件,女职工要在45周岁,男职工要在55周岁才可以内退。当时之所以要实行这个方案,一方面是出于照顾这批年龄大的职工,另一方面,企业也没有这么多的钱安置职工。这是企业内部的退养,实际上是待岗。公司负责人承认,当初搞内退方案,也是出于职代会能否通过改制方案的考虑,因为当时职工意见不统一。至于厂土地、厂房拍卖,是经过市政府同意的,目的是盘活企业。 但徐敏等7名女工说,市政府(39)号文件在2001年就下发了,而化纤总厂是2002年改制的,当初为何不执行这个文件,而到现在再回过头来执行?这等于剥夺了她们近两年的工作权利。同时,她们在与厂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办理了内退,该行为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徐敏等7名女工为此申请劳动仲裁,但仲裁机构不予受理。近日,7名女工向湖州市吴兴区法院起诉,要求新纶公司继续履行内退协议、发放内退工资。吴兴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孔令泉老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