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政策 公有住房出售执行房改成本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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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0:49 燕赵晚报 | |||||||||
我省出台公有住房新政策 本报讯(记者孙英明)记者昨日从省政府获悉,我省《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于近日出台,其中就公有住房的租金、出售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等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公有住房每套月租金标准,提高到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的15%(每套住房计租面积按60平方米测算),之后将逐步向市场租金过渡。除下列公有住房经当地房改部门认定不予出售外,其他公有住房将全部出售给职工个人:列为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由两个或多个家庭共同居住的;已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已被当地政府确定为廉租住房的。 《通知》规定,向职工出售自住公有住房将严格执行届时的房改成本价,取消原规定的购买现住房优惠和一次交清购房款优惠等政策。1998年12月15日以后腾空的旧住房,一律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向职工出售。按房改成本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房屋产权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职工原来按标准价收购的住房,将全部向届时的成本价过渡。从10月1日起,对没有过渡的标准价房的公有产权部分计收房屋租金。 《通知》规定,原房屋产权单位除与购房人有书面合同约定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扣发职工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已为职工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发给职工个人;已售公有住房尚未办理或正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须在3个月内发给职工个人。城镇居民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进行首次交易,售房价款按规定缴纳各种税费后增值净收益全部留归个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