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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专家详解工伤疑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2:10 南京日报

  【金陵晚报报道】上班时被开水烫伤,工作期间出现中暑,下班在非必经线路遭遇交通事故,洽谈业务时喝酒致病甚至致死……这些算不算工伤?自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南京市劳动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每日都能接到几十个咨询电话,受理的工伤申报也比去年同期大幅增长。昨日,该处刘京生副处长指出,“认定工伤,关键要看伤害是否因‘工’而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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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情形构成工伤

  按照新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进了企业就可认定工伤?

  在许多人的眼中,只要进了企业门,发生一切伤害都可算工伤。然而从相关条款不难看出,认定工伤必须要因“工”而起。即便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单位,职工因工作以外的事如上厕所、吃饭、喝水等,发生伤害也不算工伤。以此为原则,就可以理解一些相对棘手的热点问题。比如,朋友在招待业务单位时饮酒过多进了医院,这也算“因公负伤”,为何不能认定为工伤?职工在外出差,闲暇时游玩受伤,受伤因出差而起,为何不构成工伤?这是因为,职工喝酒、出游并非工作过程中的必然阶段,工作并非伤害事件的直接原因。

  但若伤害事件是企业设备缺陷、管理不善所致,仍构成工伤。以夏天多发的开水烫伤为例,如果职工在喝开水的过程中因自身不慎造成烫伤,不算工伤;若因企业维护不力水管爆裂殃及无辜,应算工伤。

  下班非必经线路遇意外算工伤?

  在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变化较大,减去了“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途径”及“无本人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两个硬性条件。但条件的缩减,并非意味着工伤认定的随意化。比如,某职工下班后并未直接回家,而去参加了朋友聚会,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意外伤害是断然不能算工伤的。

  实际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劳动部门是遵循着“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原则。比如许多职工都有接送小孩上幼儿园、上学的习惯,这种接送行为有着惯常性和持续性,若职工在接送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劳动部门从人性化角度出发是会考虑认定为工伤的。

  另外,尽管新《工伤保险条例》未将职工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责任作为认定条件,却严守是否违法的原则。新条例就明确指出,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在上下班途中,职工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存在无照驾驶等违反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也是无法按工伤处理的。

  夏天中暑是否算工伤?

  随着气温的节节攀升,中暑是否算工伤也成为不少职工关心的话题。刘京生副处长告诉记者,患职业病是可算工伤的,而在国家卫生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印发的115种职业病目录中,中暑就名列其中。但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职业性中暑才能认定为工伤。若因职工自身体质原因发生中暑,劳动部门是不予承认的。可以说,职业性中暑一般为群发行为,而非单个行为。另外,确认中暑为职业病的,一定要经过省、市职防所的诊断,一般性综合医院的认定是无效的。金陵晚报记者江芬芬

  (编辑 小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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