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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桥上携子跳江 父获救爱子失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4:32 扬子晚报

  本报讯昨日上午8点50分左右,一名30多岁的男子怀抱着一个孩子来到长江大桥北堡附近徘徊。一会儿茫然地望着滚滚江水,一会心生怜惜地望着怀中孩子。这样的行为立刻引起了路人的怀疑。一名路人上前询问,但该男子始终不作答。正当路人纳闷之时,该男子突然抱着孩子纵身跳进长江之中。

  路人见状拨打了110报警。南京水上公安分局治安巡警大队接到报警后,立即驾驶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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艇赶往现场。几分钟后,民警李庆军就赶到事发江面并进行搜救。一会儿,在水中挣扎的男子被抬上了快艇。随即,快艇返回了码头。此时,正守候在码头的一辆警车立即将该男子送往414医院抢救。其他民警在现场水域搜救幼儿未果。

  由于该男子肺部出血,经医生抢救,目前已脱离危险。原来,他姓胡,33岁,住南京白下区。1998年患上乙肝,虽经过多次医治,却多次复发。正当他为自己的疾病苦恼之时,他的两岁儿子又于今年5月份被诊断为自闭症。疾病的折磨和家庭的打击让他失去了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前晚,他写了一份遗书后,便于昨天早晨离家出走,临走前,他向妻子谎称要带儿子去看病。结果,他却带着儿子来到长江大桥上结束生命。现在,躺在病床上的他想到自己一时的糊涂,却断送儿子无辜的生命,后悔莫及。目前,南京水上警方还在搜救失踪的孩子。

  南京师范大学伦理学研究所王淳博士就此事指出说,人们在生活上受到打击时,情绪容易冲动,特别是在夏季,人的情绪更容易受到外界影响而失去理智。胡某在跳桥前,没有意识到他的行为会给社会、家庭及他人带来危害,当他清醒时就会非常后悔。因此,人们一旦受到外界环境的变化而产生心理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心理咨询机构求助。同时,社会各界对这样的人群也要给予更多的关爱,让其及早走出阴影。江苏博士达律师事务所的翁小平律师认为,胡某携子跳江的行为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了故意杀人,将受到法律追究。(任国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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