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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三读”公司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被判刑10年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7日15:14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新华社郑州7月16日电(程红根、梁运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8亿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过亿元的原河南省读来读去读书社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三读”公司)特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近日由郑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原“三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鸿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40万元;公司财务主管张辉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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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服务部大厅负责人张光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此案一审由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审理,金水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查明,“三读”公司于1994年7月成立,2001年9月被吊销。1997年9月26日至1998年9月10日期间,原“三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少鸿、财务主管张辉和服务部大厅负责人张光华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以“读书押金奖读金”和“理财委托”的形式,变相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承诺每年给予15%到20%的高额利息,共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高达5.8亿元,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经审计,这些资金中尚未兑付的群众27955人(65000余人次),金额达4.5亿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积极追缴变现,仍造成1.9亿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给广大集资群众造成巨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三读”公司系非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采取“理财委托”等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少鸿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辉、张光华作为直接责任人员,积极组织公司工作人员吸收公众存款,均应承担“三读”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张少鸿、张辉、张光华有期徒刑10年、4年、3年。

  3名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近日对此案依法作出终审裁定,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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