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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政执法管不住一张网?(图)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08:42 哈尔滨日报
文/本报记者金镒

  鱼苗放流,“绝户网”收起

  每年的5月25日至7月10日是我市的禁渔期,也是鱼苗投放的黄金季节。就在上个月的26日,渔政部门在太阳岛水域举行了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放流了160多万尾各种鱼苗。然而刚过了一个星期,7月4日,渔政部门联合大检查,在松浦镇大市场上,检查人员发现了一个出售鱼苗的摊位。那个摊主见到检查人员后慌忙逃走,根本顾不上自己的摊位。

  据哈尔滨市农委渔政处张处长介绍,为了丰富松花江哈尔滨段的渔业资源、拯救鱼类种群,渔政部门从1991年开始在每年的6月向江里放流鱼苗,而且数量逐年增加。从最初的100余万尾,到今年的1000余万尾,放流量增长了10倍。令渔政部门最头疼的是,虽然他们年年加大打击力度,但“绝户网”的盗渔行为长年来仍屡禁不止。在禁渔期内,这些人在江中设置网口极密的“绝户网”,将刚刚孵化不久的小鱼捕捞后出售。这些非法捕捞者的滥捕滥捞,使本来就贫乏的松花江渔业资源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失。

  渔政执法有“四难”

  对于如此猖獗的盗渔行为,难道就不能彻底地根除掉吗?渔政部门的同志向记者介绍,为了能彻底杜绝禁渔期的盗渔行为,他们也是费尽了心思,但由于很多客观原因的存在,使他们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

  首先,于法无据,无法堵住盗渔源头。据渔政部门同志的介绍,他们所谓的源头,就是非法捕鱼工具。这些非法捕鱼工具随处可见,甚至在市区内也可以买得到。在道外区北十二道街附近的很多渔具商店里都公开出售,要想堵住源头,就要取缔这些经营非法渔具的商店,至少要没收这些非法渔具。但作为渔政部门,他们却很难进入市场解决这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30条中有这样的规定“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但如何去规定网具的最小规格,《渔业法》中没有具体的规定,只能靠地方的一些法规来规范。过去,我省颁布实施过《黑龙江省水产资源保护条例》,里面规定了有关网具规格的下限。但该《条例》已于1997年12月废止,新的条例仍然在制定中。更令渔政部门为难的是,即便是有了具体规定,但这些违规网具只能是禁止在自然水域使用,对于在人工水域(如养鱼池等)使用是被允许的。非法网具的生产者和出售者往往都以在人工水域使用的名义进行非法生产和销售,隐蔽性很强,在管理上很难监管到位。

  其次,市场需求大。这些非法盗渔者之所以能够冒着违法的风险进行非法捕捞,完全是经济利益驱使的结果。这些人把盗来的小鱼和鱼苗都出售给养殖貉子和狐狸的养殖专业户,当作这些动物的廉价饲料。在松浦镇,有很多貉子和狐狸的养殖专业户。据渔政处的同志介绍,鱼苗作为饲料已经有着很长的“历史”了。最初,盗渔者把非法捕捞来的鱼苗卖给养鸡专业户当作饲料。后来市场上出现了更便宜有效的合成鸡饲料,鱼苗就失去了这个市场。后来,出现了很多饲养貉子和狐狸的专业户,这些貉子和狐狸需要的肉类饲料价格昂贵,所以这些专业户就拿鱼苗当作替代品,于是这些盗渔者又有了“销路”。如果不把他们的销售路径给堵住,完全杜绝盗渔现象就会很难做到。

  第三,现场抓捕难。盗渔者的手段都很隐蔽,被发现后他们或是逃跑或是与执法人员顽抗,给抓捕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他们一般都将“绝户网”设置在水线以下,或是隐蔽在石头等东西的后面,不仔细观察就很难发现;而且这些人都被渔政人员给抓“精”了,远远地看到渔政的船只开过来,他们往往会弃网而逃,甚至是弃船逃走。弄得执法人员在行动中不得不采取一些违反常规的办法,比如化装成渔民驾渔船靠近他们后再突然表明身份进行取缔。更有甚者,这些人当中有许多人暴力抗法,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经常受到威胁。

  第四,执罚难。在取缔非法盗渔者之后,渔政部门通常是进行处罚的,但这种处罚往往十分轻微,仅限于罚款和没收工具,这种处罚力度实在是太轻了。因为在取缔时,往往盗渔者能首先逃掉;即使被抓住,他们也不会拿出一分钱的罚款,所以没收非法捕捞工具几乎成了处罚的唯一手段。由于法律风险极低,被取缔的盗渔者转身就“重操旧业”。渔政部门也希望对这些人实行更重的处罚,比如刑事处罚,但在《渔业法》中能达到刑事处罚的只有一条模糊的规定,在第49条中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如何界定是否达到刑事犯罪的标准却没有进行具体规定,所以操作起来就十分困难。

  另外,执法人员的数量严重不足。渔政部门的同志介绍,渔政处的全体人员加起来才13个人,要用这13个人保护松花江哈尔滨段489公里的鱼类资源安全,就是24小时全天候工作也难以做到的。

  加强立法,让“绝户网”绝户

  我省法律专家赵连勤指出,盗渔实际上构成对自然资源的破坏。针对当前出现的上述情况,首先应加强地方立法。我国虽于1986年1月2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渔业法》;并于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下发了《渔业法实施细则》,但是对有些问题规定得很不具体,并对各地的针对性较差,有些具体内容要靠地方立法加以补充。如,关于网目尺寸问题,《渔业法》第20条第2款指出,“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经查,目前我们省及哈尔滨市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为此就造成了无法可依的现状,这对打击违法行为是极为不利的。

  其次,应当加强执法的查处力度。有关方面对此应予以重视,将偷捕鱼苗及幼鱼的行为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当中,加强协作,治安、农林水、土地、草原各主管部门应同协作战。要建立队伍,在辖区内要有人主管,在具体区域要有人分管,对具体水面要有人看管,搞好分工,加强巡逻及设站卡监督,对违法者要重罚严惩。

  再次,要加强刑事打击力度。虽然我国《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但是,在具体实施中有关执法机关对其危害性认识不足即使发现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也往往是收网、罚款了事。这样下去,姑息养奸,使此行为愈加泛滥。

  最后,应加强对遵守环保法、水产资源法等的宣传,形成广泛的社会舆论,提高人们的法制观念,树立守法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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