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为救爹触电身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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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09:12 每日新报 | |||||||||
罕见损害赔偿纠纷案宣判原告获赔近 4万王京涛 新报讯 【记者王京涛】52岁农民卢某在帮村委会干活期间,触到村公路上空的低压线,其24岁的儿子大强(化名)前往搭救时,不幸触电身亡。后卢某将某供电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9.5万余元。近日,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报曾报道的这起罕见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某供电公司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共计39340元。
原告诉称: 2003年7月10日,某村委会为整顿村容,用挖掘机清理垃圾,当清到卢某门前时,卢某手扶钢丝绳,帮忙将盖在管道上的水泥板吊起。此间,挖掘机的吊臂碰上了公路上空的电线。卢某触电倒地。几米之外的卢某之子不知内情,过来搭救,随即触电,村民到约30米外的变电室准备拉闸断电时,才发现根本没有刀闸,村里电工不得已切断电线,而此时卢子已不幸身亡。触电后卢某右手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代理人蔡兰律师认为,被告某供电分公司在架设电网过程中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此对事故应承担过错责任,并据此索赔丧葬费、死亡补偿金及抚养费共计9.5万元。 对原告的诉请,被告某供电公司提出了反诉: 2003年7月10日下午,原告未经县级以上地方电力管理部门批准,也未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即在被告所属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用挖掘机械在电力线路下施工,造成一死一伤的严重后果,原告虽蒙受了不幸,但也给供电公司造成了损失,故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代理费共计10153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供电公司对自己的设施有管理的职责,对所管理架设设施配备不全、高度不达标准,理应预见存在的危险并及时纠正。被告某供电公司自架线路高度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关于通车街道最小数值6米的规定。另被告某供电公司对所设变压器忽视短路、触电危险的存在,同时违反了天津市电力工业局环城供电公司关于《架空电线路施工标准》的相关规定,对原告之子的触电死亡负有一定的责任。某村委会雇佣人员清理杂物,却在施工中忽视线路高度,虽无共同侵权故意,但在客观上都导致了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未向某村委会主张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被告某供电分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某供电公司的反诉应针对实施侵权行为提出,而本案中的原告并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因此反诉不能成立,予以驳回。 提醒·说法 赔偿 4万于法有据 确定主体非常重要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蔡兰律师介绍,本案因事发及起诉均在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生效之前,所以没有也不可能适用。法院判决的依据是,以原告属于无固定收入的农业人口,非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家属,所以不应享受抚养费。对于诉请丧葬费1000元,认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认可。原告之子生前是农民,死亡赔偿金按照2003年天津市居民年平均生活费7868元为准并按10年计算,并据某供电公司存在过错的程度判令其承担一半的赔偿数额。因此说,确定被告主体非常重要,如果具有连带责任关系的多个被告,千万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被告,应该将其一同起诉,这样既有利于索赔,还有利于日后对判决的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