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家贼”被判4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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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8日09:21 半岛都市报 | |||||||||
本报7月17日讯(记者王华锋) 张某是本市某搬家公司的搬运工,2003年9月,张某在本市泰兴路为居民谭某搬家时,偶然在厕所内发现钻石戒指2枚、耳环1副、指环1枚,见四周无人,张某将这些首饰装进自己的口袋。在随后的搬运过程中,张某又将房主放在盒子里的2条金项链窃为己有。在这次搬家过程中,张某盗窃的首饰总价值达5万余元。发现失窃后,房主报案,张某被抓获。近日,张某被市南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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