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万卖肾,我是不得已的!”(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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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08:24 沈阳晚报 | |||||||||||
记者按照卖肾小招贴上的联系方式,拨打了对方的传呼号,并在传呼中留言“买肾”。大约过了两分钟,记者的电话响了,传来一名年轻男子的声音。记者以有一亲戚得了尿毒症为由,与该男子攀谈。该男子说:“我就是卖本人的肾,今年30多岁了,很健康。”“一个肾得需要多少钱呀?”“20多万吧。”记者问:“你为什么要卖肾?”“我也是万不得已的,要不谁会好好的干这个,家里急需用钱。你回去问你的亲戚到底是什么血型的,然后再与我联系,最好快点!”记者询问,“还有其他的方式和你联系吗?”男子说:“我是盘锦人,现在在沈阳,有事打传呼就行。”说完就把电话挂了。私卖肾过不了医院关 记者从沈阳几家有肾移植手术能力的医院了解到,做肾移植手术对双方各种指标的吻合程度要求是很高的,肾源必须通过医院寻找。这种私下买卖肾的行为,在医院是绝对行不通的。从医学角度来说,取出身体某个器官必然对身体带来极大损害。据了解,人体器官的移植和捐赠,是每个医院慎重再慎重考虑的大事,医院只有看到捐赠者和被捐赠者关于器官捐赠的公证书,以及其他必备手续后,才会考虑是否接受做这个手术。 律师认为禁止买卖器官就卖肾问题,记者采访了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于善奇。据于律师介绍,我国的《民法》、《刑法》中虽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法律界人士认为,人体器官不是法律上的物,因为法律上的物首先具有非人格性,而人格权法中规定,身体器官作为人格利益的体现,是人格权的客体,因此不具有财产性,不能作为物来交易。目前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还没有认同并允许买卖器官的行为,从各国惯例来说也不允许人体器官的买卖,所以器官买卖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 :深圳市出台了《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填补国内人体器官捐献法规的空白。该《条例草案》中明确指出,捐献人体器官坚持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处三倍罚款。医疗机构、医师进行或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以交易额二十倍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买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王岩摄影澜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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