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热线:母亲丢失爱女 被当弃婴送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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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19日17:43 中国教育电视台《法制播报》 | |||||||||
主持人:被媒体广泛关注的深圳市宝安区公明福利院非法送养女婴事件,前不久终于有了结局。今年5月9号,在当地检察机关和民政部门负责人及律师的见证下,女婴的母亲莎莎(化名)在深圳市宝安区公明福利院的交接室里见到了日夜思念的女儿,并在认领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至此,经过19个月的不懈努力,莎莎终于与亲生女儿团聚了。 解说:2004年母亲节这一天,深圳市宝安区公明福利院举行了一个特殊的交接仪式
女婴母亲 莎莎(化名):现在我再也不想多说好不好,其他再多我不想再说了。 主持人:经过了解,我们得知, 8年前,从广东省紫金县来深圳打工的莎莎认识了深圳本地人利某,两人很快成为恋人并住在一起。2001年底,莎莎发现自己怀孕了,当她把这个消息告诉利某时,利某却冷酷地要她把孩子打掉。但是莎莎坚持留下了孩子。2002年,莎莎生下一个女婴,她和利某的关系也彻底崩溃,后来莎莎带着孩子离开了和利某共同生活的地方。 解说:莎莎搬出去以后生计很快成了问题。无奈之下,莎莎于2002年10月14号下午抱着不到四个月的婴儿来到了利某父母的住处,准备暂时把彤彤交给他们抚养,但对方拒绝开门。等到晚上7点钟,彤彤饿得哭个不停,莎莎把孩子放在利某家门口,自己下楼买奶粉,没想到这一走竟然是一次与女儿长久的分别。 深圳市居民 徐先生:我老婆(和我姐姐)说,楼上小孩出来,大概一应差不多半个小时了,也没有人处理,然后我一家人就跑上去看, 深圳市居民 徐女士:后来我们就抱回来,那里面又是小孩子的衣服,还有一包那个米粉,当时那个小孩子哭成那个样子,衣服也是很湿的,我们就找衣服给她穿,给她弄吃的,后来我弟弟打电话,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解说:莎莎买奶粉回来后发现孩子不见了,以为是利某的父母把孩子抱回家了,就放心地回去了。两个月后,她再次去了利某的父母家,可是利某的父母却说他们根本没有见过孩子。询问保安后,她才知道,孩子被送到公明福利院了。 深圳市公明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杨主任:这个小孩在福利院养了十天左右,十天左右下村有一个村民,他们夫妇结婚四年多了,还没有小孩,很想要领养小孩,福利院根据自己的条件,自以为不具备领养小孩的条件,那就把把这个小孩让下村的那个村民去暂时领去助养。 解说:得知女儿被当作弃婴送走,莎莎又多次来到公明福利院询问收养人的消息。然而福利院始终没有透漏任何线索,只是说收养人办理了收养手续。2003年8月,无助的莎莎找到深圳的郭晓雄律师。 莎莎援助律师 郭晓雄:我们先找派出所,从110报警记录当中,就证实2002年10月14号的晚上有人在报警,说捡到一名弃婴 解说:郭律师就不停地在福利院、派出所和其它相关部门间奔走。这个期间,莎莎也曾试图和孩子的父亲取得联系。 莎莎援助律师 郭晓雄:查找当时就是女方叫他帮助查找,男方说一句,这种见不得人的事,我们才不去做,我觉得这句话是很不负责任的。 解说:不久,莎莎寻找女儿的事被深圳市各大媒体争相报道,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民政行政检查科经过调查,决定敦促公明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尽快帮助莎莎找到彤彤的养父母,并把彤彤交还给莎莎。 深圳市公明镇社会事务办公室杨主任:我们是(从)2003年11月28号开始寻找,到2004年4月5号退回(孩子),经历了8个月,主要原因是小孩的养父养母跟这个小孩的感情太深,一直不肯退回来。 莎莎援助律师 郭晓雄:收养人养了有19个月的时间,感情绝对是有的,但是法不容情,法律就是法律,合情合理但不一定就是合法的东西。 解说:2004年4月22日莎莎和彤彤做了亲子鉴定,确认了母子关系。至此,这对分离了19个月的母子重新团聚,那么这次分离究竟是谁造成的呢? 莎莎援助律师 郭晓雄:福利院肯定是有过错的,它的过错在于没有按照民法收养法还有民政部关于中国国内公民收养子女的有关规定相关程序去办理。 主持人:如今,彤彤寄养在莎莎母亲家中,在深圳努力打工的莎莎几乎每个星期回去看一次女儿,而在公明镇,利某的父母早已搬走,我们也无法联系到利某本人。不管怎样,作为孩子的父亲,其责任是不可推卸的。其实,在这起事件中,如果当事各方都能负起一点责任的话,情况就不会变得这么复杂和艰难了。 律师介绍:袁涛 北京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委员,2003年9月6日被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特聘为第一批"北京市未成年人维权律师" 。 北京市陆通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袁涛:作为父母来讲应该承担起自己对于家庭和社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同时作为户籍管理部门的派出所和公安机关以及作为民政部门的福利院/应该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承担一个相应的社会责任,这样才能最终避免(象)本案这样的悲剧的发生。 124提示: 1、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2、收养查收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送养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天,没有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认领的,才能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 《法制播报》北京地区中国教育电视台3套 周一至周五19:30首播,次日14:30重播 其它地区参见news.sina.com.cn/s/2004-06-11/16113402319.shtml 新闻线索请拨打010—84720124 相关专题:法制播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