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炒副总索要补偿金终获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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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10 新京报 | |||||||||
富华建设公司原副总被解约后起诉,另获赔额外经济补偿4万元 本报讯 (记者孙于泳) 王先生在新富投资公司及其下属的富华建设公司工作10年,却被公司以业务发展需要重新定岗定员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昨天上午,东城法院一审判决富华公司给付王先生10个
1994年,王先生到新富投资公司的下属公司富华建设公司工作。2002年1月,王先生被任命为富华公司副总经理,每月工资8100元。 2003年2月,王先生被调至新富公司投资开发部工作。 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王先生的工资和保险待遇不变。 去年12月,新富公司停发了王先生的工资。今年2月,新富公司以业务发展需要重新定岗定员为由,解除与他的劳动关系。于是,王先生向东城区劳动仲裁委申诉。 3月22日,仲裁委裁决新富公司支付拖欠王先生的工资2.8万元。但王先生对裁定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8110元不服,认为自己的工龄已有10年,本次仲裁只确认了一年,于是他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王先生的工作时间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法院经审理确定王先生的工作时间为10年,判令新富公司给付王先生解约经济补偿金81166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058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