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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为何“主体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14 中国青年报

  经过3天36个多小时的审理,重庆开县“12·23”井喷特大事故案庭审日前结束。在庭审中一个比较引人注目的亮点是,公诉人在公诉意见中提出了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的三大检察建议。7月17日《中国青年报》详细记录了检察建议的内容,读后使人感慨良多。我们在对这份检察建议给予真心支持的同时,也不免留下一点疑惑———这样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书何以会“主体”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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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大检察建议分别是:第一,这场灾难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中国的企业必须建立在安全生产的基础上,而不只是重视追求企业利润。当企业的生产经营与安全、环境、健康相矛盾时,应首先执行健康第一、安全至上、环境优先的原则,严格贯彻安全生产法,倡导以人为本,注重保护人权;第二,通过这场灾难,我们应该尽快建立起国家级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体系,以此整合全国的应急救援力量;第三,这次事故使人们认识到当地政府在规划建设高危行业的相关工程时,必须严格落实“三同时”,即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同时施工、同时设计、同时验收使用。

  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从法律的角度针对“12·23”井喷事故提出检察建议,具有很强的警世作用。从以上三条建议来看,也确实代表了社会舆论对于此次井喷事故的反思和认识,难能可贵。但使人费解的是,3条建议对“主体”都做了模糊处理。

  第一条提出“健康第一、安全至上、环境优先”的安全生产原则,看起来这个原则对于所有企业都适用,但是,在一起具体的司法案件的审理中提出这个问题显然应该有具体的对象。这个对象毫无疑问应该是中石油企业。中石油总公司的原高层领导在这次事故中受到了行政问责,可并没有走上被告席,但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法律的责任。检察建议中直接点出中石油的企业名称,有什么不好。同样,第三条是说给“当地政府”的,这明显是针对重庆市而言,直说又有何妨。

  第二条在提出“整合全国的应急救援力量”时,使用的是模糊主语“我们”。这里的“我们”,我想第一不是指公诉人自己,第二也不会是指所有的司法检察官,那么,应该是指谁呢?在中国能有资格整合全国救援力量的,应该是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公诉人直接说出来,应该不会犯什么错吧。“位卑未敢忘忧国”,虽然是地方检察官,但履行的是法律职责,公诉的是全国特大案件,为此,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极其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也未尝不可。说话吞吞吐吐,反而达不到应有的效果。

  倡导“实名”而非“匿名”的法律声音,坚持不避嫌、不隐讳的法律原则,应该由司法人员首先身体力行。

  检察建议原本应该具有法律监督的权威性,但是,这几年真能产生实际效果的建议非常稀少,在针对政府官员的司法审理案件中,更是极为罕见。现在社会公众好不容易看到了一份值得称赞的检察建议,但是,主体的缺失又给我们留下了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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