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法官判案不再请示上级领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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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14 中国青年报 | |||||||||
本报讯(刘俊记者郁进东)今年3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今后该市基层法院除在审理新类型案件中遇到适用法律的共性问题外,一律不得再向上级法院内部请示办案。它是全国第一个明文规定不得再就个案请示办案的法院。 “个案请示”是我国下级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等方面拿不准吃不透时,便向上级法院请示,然后依此判决。它是我国法制相对不健全,法官业务水平
此外,它破坏了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审级制度”,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个案请示”将本应由一审法院独立审理的案件向二审法院汇报,然后根据二审法院的批示判案,这实际上破坏了“二审制”,使得当事人上诉失去意义。 有鉴于此,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明文规定,全市基层法院除新类型案件遇到适用法律的共性问题,不得再就具体案件进行“个案请示”,市中院不答复这样的请示,同时也不再向上级法院提出同样性质的个案请示。 据了解,这一规定实施后,扬州中院只收到两份关于新类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而去年上半年该法院受到的各种“个案请示”达30多件。今年上半年,全市结案后申请再申的案件比去年同期下降53.85%,不满意基层法院审判质量,来中院上访的同比下降54.3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