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副处长逃避审计下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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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3:2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
成为我国首例被判隐匿会计凭证罪当事人 日前,绵阳南郊机场建设管理局财务处副处长袁虹,因审计期间隐匿伪造会计凭证,被绵阳市涪城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以罚金4万元。 据区检察机关介绍,这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司法解释后,全国第一例
2002年,审计署驻成都特派办审计组在对绵阳南郊机场建设资金审计中发现,该机场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投标资料费、定期存款利息、代征税金手续费等大量收入,未纳入单位财务账核算。然而袁虹作为机场财务负责人及上述资金直接管理人,隐匿会计资料,拒绝向审计人员提供上述收入的真实财务资料。 经审计人员查证,该机场将上述近千万元收入设置“小金库”20多个。在此情况下,袁虹又多次编造虚假会计资料,隐匿“小金库”资金457.8万元,严重阻碍了审计工作的正常进行。 对袁虹的上述行为,成都特派办依据相关法规,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四川省及绵阳市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 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在审理中认为,袁虹在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过程中,故意隐匿本单位的“小金库”账务资料,情节严重,已经触犯了国家刑律,构成了隐匿会计凭证罪。 据现行《审计法》第42条规定,“审计机关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同时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求刑事责任。据新京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