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横幅喊口号不是信访 ———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处长刘曙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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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5:12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就《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有关问题,昨日下午,记者采访了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审查处处长刘曙光。刘曙光向记者强调,《通告》所规定的内容,并不是深圳新制定的,通告只是把原来分散在众多法律法规中有关信访的条列集中起来予以通告,方便市民知晓。 刘曙光向记者逐款逐条介绍了《通告》条文的出处。他表示,《通告》所依据的国家
对于深圳发布《通告》的必要性,刘曙光说,现在有一些市民把到国家机关反映情况和在本单位反映情况同等视之,忽略了其他公众的利益。他们本着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的思想,阻塞交通,拉横幅,喊口号等,不仅造成了他人的不便,还严重影响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国家机关的办公秩序,也损害了深圳的形象。 对于游行和信访的概念,一些市民非常模糊,他们用阻塞交通,拉横幅,喊口号等游行示威的方式表达意愿,却又认为自己是在信访,不是在游行,因此不需要按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事实上,游行示威是群众表达意见和要求的一种特殊方式,它以吸引他人注意为目的,从而达到向政府施压的目的。而信访则是通过正常渠道,到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意见通过信访受理中转,最终要依靠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解决,它不以吸引他人注意为目的。也正是因为如此,《通告》中才明确指出,“信访人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集会、游行、示威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劝阻、制止、命令解散;对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现场负责人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刘曙光指出,现在有一些人对信访工作认识有误区,他们常常把反映意见和解决问题混在一起。必须强调的是信访部门在问题的处理上,角色上只是中转站。它负责了解情况,并把情况向主管机关反映,问题的最终解决要依靠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在信访过程中采取聚众的方式,只能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并不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作者:本报记者陈震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