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中止的执行案不得中止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5:23 大连日报 | |||||||||
本报讯(赵新峰记者孙健)日前,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为本院已经决定中止执行的案件进行了“会诊”,并对84件不具备中止条件的执行案件,责令承办部门进行补正或继续执行,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 中止执行,是指案件经法院判决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能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而暂时停止执行的法律行为。旅顺法院在对本院中止执行案件“会诊”时发现,一些案件以被
据了解,为使今后中止执行案件更加规范,该院制定了《旅顺口区人民法院中止执行案件暂行规定》,该规定要求中止执行的案件最低不得少于40个工作日;申请人表示同意延缓执行的,必须写出书面申请等内容。并决定,今后将对中止执行案件进行定期或随时评查,对未穷尽执行措施、执行程序不规范等方面存在问题较严重的案件执行员,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