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患者三讨公道(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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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6:18 哈尔滨日报 | |||||||||||
今年40岁的王某家住香坊区六顺街,是一家公司职工。7年前王某被确诊为1期混合性尘肺,2001年又确诊为矽肺2期,经鉴定为伤残三级。虽然所在公司对其工伤待遇提出了处理意见,但王某认为标准过低,2002年,王某申请劳动仲裁,但对仲裁后的赔偿标准,王某也不满意,于是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在工作中患病应为工伤,由于被告没有及时委托有关部门对其病情进行鉴定,因此按王某同批同工种职工工资为计发标准,故一审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发王某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护理费10.3万元,按月向其发放2200元的伤残抚恤金及299元的工伤护理费。 一审判决后,公司认为,在王某患病的几年间,已给了他8万元的伤残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应该再支付近10万元;此外,同批同工种职工工资是一个不确定的标准,认为以此计发不合适,于是上诉至市法院。 市法院认为,虽然该公司对王某的工伤待遇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已执行,但由于标准过低,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因此,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及计算方法较为合理,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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