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一洋老板拳打员工 被判道歉并赔偿6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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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6:40 信息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王华兵)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外国人在中国犯法也要照章定罪。前不久在深圳一家公司,一位意大利主管只因一点小劳动纠纷就重拳打向中国员工的鼻子,致使流血不止。案发后,受伤员工索赔85万巨额赔偿,意籍被告认为碰鼻而已拒绝认罪。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判其犯故意伤害罪,可免于刑事处罚,但要道歉并赔偿6000余元。
员工不愿解约起纠纷 周某(化名)在意大利人瑞茨(化名)开设的一家家私公司打工,任职财务经理。2003年7月,公司突然通知他要解除劳动合同,而周某却认为自己兢兢业业,公司没有理由这样对他,于是拒绝接受公司的解约要求,双方由此陷入僵局。9月12日,老板瑞茨约请他到公司商谈和解方案,一番讨价还价,争议仍难解决,双方同意交由龙岗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之后,瑞茨对周某的工作提出了些意见,本来就觉得委屈的周某此时更难接受批评,双方发生激烈争吵。正吵得火热时,瑞茨突然一拳击中周某的鼻梁,没有任何防备的周某顿时血流不止,经法医鉴定,损伤属于轻伤。 老板打鼻触犯了刑律 被辞了工又被打了鼻,周某怒气难咽,以故意伤害罪将瑞茨起诉到法院,索取包括45万精神抚慰金在内的共计85万余元赔偿。在庭上,瑞茨辩称是周有先拉扯他的衣服,才下意识的动了手,属正当防卫,而且仅仅打了鼻子,不能算犯罪。 法院审理认为,不论周某有没有拉扯行为,都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不法侵害,更谈不上正当防卫,而周某经鉴定为轻伤也是事实,符合关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规定,但考虑到瑞茨犯罪情节轻微,可不需要判处刑罚。宣判后,瑞茨表示不上诉,并当庭诚恳地表示道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