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宴用名茶 打赢“一字”官司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6:57 北京青年报 | |||||||||
本报讯 市一中院昨天消息:打得热热闹闹的景德镇市“得雨活茶”和北京“得雨生茶”商标专用权官司,终于在市一中院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北京“得雨生茶”侵权成立,判令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在《中国消费者报》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景德镇市得雨活茶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景德镇公司说,“得雨活茶”是人民大会堂的国宴用茶,是江西省知名品牌、著名商标,“得雨”商标为注册商标,无形资产为11078万元。然而北京“得雨生茶”,在北京、浙江等地销售,严重侵犯了原告“得雨”商标专用权。原告多次派人调查取证,并于2003年9月向北京市工商局投诉,工商局对被告进行了查处。 被告则认为,“得雨生茶”的外包装及装潢完全由其独自创作完成,得雨公司的商标是“得雨”两个汉字和汉语拼音组合,而非“得雨”两个汉字。因此,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注册商标。 作者:李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