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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赵案”重立案可能不大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09:42 北京晨报

  7月9日上午,北京市二中院对“饶颖状告赵忠祥人身损害案”管辖权异议作出了终审裁定,撤销丰台法院“驳回赵忠祥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的民事裁定书,并发回丰台法院重审。理由是饶颖曾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已经海淀法院和北京市一中院两审终审裁定不予受理。

  “饶颖在2003年11月4日向海淀法院提交的起诉状里写到,被告(赵忠祥)在央视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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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宿舍楼三楼的一个房间里强迫与原告发生性关系。”法院后以依据民诉法第108条规定,此案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的理由不以立案。皇甫说,根据刑事诉讼法,违背妇女意愿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那么此案应属于公安立案侦查范围。而今年饶颖向丰台法院递交的诉状有了明显的改变,即1997年9月以来,被告以看病为名与原告发生性关系,整个描述就是民事侵权案件。皇甫希望丰台法院能够考虑到这一点,但他也坦言立案可能性已不大了。晨报记者颜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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