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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者溺亡,父母索赔被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10:23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新闻提示:2002年5月1日下午4点,放假在家的21岁大学生陈秋智,听到“有人落水”的喊声后,奋不顾身地跳下家门前的十字沟。但是,他非但没能救起落水者,连自己也沉了下去。而陈秋智不知道,他下水施救的竟然是自己的弟弟。不久,弟弟被人救起。

  去年1月12日,陈秋智被追授“南京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其父母认为,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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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河沟边有警示标志或是护栏,他们的小儿子就不会落水,大儿子也不会因救人而溺死。

  去年年底,陈秋智的父母将江宁区建设局告上江宁区法院,索赔21.3万余元。此案立案后不久,本报作了详细报道。

  近日,陈秋智父母状告江宁区建设局一案,被江宁区法院一审驳回。因不服判决,陈秋智父母表示,将提起上诉。

  据悉,该院曾两次开庭审理此案。陈秋智父母诉称,2000年,江宁区建设局改建十字沟护坡,但修建后的河沟坡面变得很陡,又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和护栏,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他们大儿子之死与此有关。他们要求该局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共26.6万余元。同时,他们认为自己应负部分监管之责,故要求赔偿21.3万余元。

  但是,江宁区建设局认为,十字沟并非该局所有,当初他们修建这条河沟,是为了两旁景观的协调,属于分外的事。同时,由于这条河沟不是公共场所,该局没有设立警示标志和护栏的预防义务。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又将十字沟所在地江宁区中前居委会追加为第二被告。不过,该居委会表示,因村里的土地均被征为国有,他们已失去十字沟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记者了解到,2000年3月,原江宁区东山镇中前村委会(现在的中前居委会)与江宁区建设局,签订一份改建十字沟护坡的协议。不久又约定,将十字沟及相连一个排涝站的管理权,都移交给江宁区建设局,但所有权仍归中前村委会。不过,到了2001年,因中前村的土地被征用,该村不再拥有十字河的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江宁区建设局应承担该条河沟的管理职能。但因十字沟已成为排污沟,经护坡改建后,已经不是公共场所。因此,江宁区建设局并不承担相应的预防义务。所以,陈秋智父母要求该局赔偿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而中前居委会已不具有对该河沟的所有权,故也无需负责。

  另据了解,江宁区建设局认为“陈秋智精神可嘉”,自愿支付抚慰金1.5万元。不过,陈秋智父母不服判决。他们认为,每天都有很多人经过十字沟,怎能不是公共场所?其次,就算不是公共场所,那么,存在安全隐患的“非公共场所”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就可以不承担责任吗?

  南京日报记者 陆诚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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