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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想只借名 未料假成真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0日12:20 今晚报

  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吉学刚)为图办理贷款手续方便,本市开发区一家公司以一名员工名义买了一辆别克牌小轿车。但是,购车定金和首期款由公司支付后,贷款却由员工个人独自归还。那么,这车到底该归谁?日前,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别克车属于作为被告的员工个人所有,但被告应将原告先期支付的购车定金及首期款如数返还。

  开发区某置业公司的原总经理刘某某在2003年7月曾从财务部门领取1万元作为定金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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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总价款为26.3万余元的别克车。为方便贷款买车,置业公司决定将车主确定为本公司的员工王某,并以王某名义贷款18.4万余元。同年8月6日,置业公司以支票方式付给汽车贸易公司包括首期购车款及相关保证、保险等费用8.2万余元。

  购车后,别克车由刘某某使用。2004年2月16日,王某借修车之机将别克车开走,一直未予归还,别克车的贷款也一直由王某自己偿还。置业公司此次起诉,表示同意车辆属于王某所有,但要求其返还定金1万元及首期款8.2万余元。

  王某辩称,自己确实曾在原告处工作,但别克车是自己于2003年7月与建行一支行办理了贷款手续并交付了首期款近8万元后购得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请。

  法院认为,庭审中,被告虽主张车辆是由其个人支付首期款的,但未向法庭提交任何有效证据证实,因此其相应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由此,被告王某应将原告先期支付的购车定金及首期款如数返还原告置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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