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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推定亲子关系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09:47 扬子晚报

  本报讯一对情人同居后生了一个儿子,但此后因矛盾分居,儿子一直由女方抚养。近日,女方因没有生活来源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抚养。最终,法院依法推定两人存在亲子关系。要求男方抚养小孩。

  家住栖霞的陈某与丈夫洪某分居期间,曾与另一男子潘某发生两性关系。1993年8月,陈某生下了浩浩,潘某用自己的姓氏为孩子取了名字,并以浩浩父亲的名义与卫生防疫站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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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了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合同,领取了南京市儿童保健证。陈某与潘某于1994年起同居,两年后双方自动解除了同居关系。去年,陈某因没有收入来源,便向法院提出诉讼,希望潘某支付浩浩生活抚养费。

  审理案件中,潘某提出:浩浩是陈某与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下的,当时自己虽与陈某发生过两性关系,但陈某同时也与其他人发生过关系,所以自己只有三分之一的可能是浩浩的父亲。故潘某拒绝了陈某提出的亲子鉴定要求。潘某同时表示,在陈某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下,愿意抚养浩浩。

  法院认为,由于浩浩出生于陈某与前夫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生育前后,陈与前夫处于分居状态,离婚时,其前夫正在服刑。潘某虽然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承认浩浩系自己亲生儿子,但陈某与潘某在1992年发生过两性关系,而且浩浩出生后潘某又以浩浩父亲名义为浩浩取名、签订儿童计划免疫保健服务合同,与浩浩父子相称相处,故潘某与浩浩存在着亲生父子关系的可能性。在法院向潘某阐明应当做亲子鉴定以确定浩浩是否是潘某亲生儿子时,潘某又无正当理由拒绝。据此,法院由此推定潘某系浩浩生父,栖霞区法院判决浩浩由潘某抚养,陈某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木南 赵凌 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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