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回家住遭拒,女儿状告父亲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2:04 南京日报 | |||||||||
【南京日报报道】(实习生 阚静静 记者 朱晓露)今年19岁的张恬(化名)原本和父母、祖父母住在一套房子里。父母离婚后,张恬的母亲拿了补偿款搬走了。张恬多次向父亲要求搬回去住,都遭到拒绝。前不久,她将父亲和奶奶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她对房屋的使用权。 1994年,张恬一家的住房拆迁后,在玄武区分得一户供5人使用的公房。1997年6月,
离婚后,杨青还是带着张恬住在原来的房子里。1999年11月,张恬的父亲和爷爷将杨青告到法院,要求她迁出。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房子的使用权归张恬的父亲和爷爷所有,杨青得到了5万元的补贴。2000年,杨青带着张恬搬出了生活了6年的家,母女俩租住了一处只有10多平方米的平房。 杨青昨天告诉记者,“房子太小,女儿上高中后一直想要间属于自己的房间,可我只是普通工人,哪有钱来买房子?我所能做的只是给她买了张带锁的写字台。” 张恬认为,她对原来那套公房也有使用权,并曾几次向父亲和奶奶提出搬回去住,但遭到了拒绝。无奈之下,张恬委托南京同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曙光,将父亲和奶奶告到法院,要求法院确认自己对房屋的使用权,并要求两被告承担诉讼费。 林曙光表示,玄武区安置的那套公房是按五口人的标准安置的,因此,当时未成年的张恬也拥有使用权。虽然后来张恬的母亲带着她迁出了房子,但这并不影响张恬的权利。所以,张恬成年后,完全有权要求对该房屋的使用权。 (编辑 丹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