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今判定运输毒品罪(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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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2:29 今晚报 | |||||||||||
在原籍闲来无事的田某经常和一些朋友光顾迪厅、歌厅等娱乐场所,期间结识了孙某。2004年3月5日,田某和孙某二人从原籍来到了天津,想在天津赚些钱。孙某见田某发财心切,于是便鼓动田某也倒卖摇头丸。见有利可图,田某便决定与孙某为伍,并商定好“货”源由孙某提供。虽说是“朋友”,但孙某却也有自己的如意算盘。其后,孙某竟从超市中购买了500多粒奶片,提供给了田某,谎称是摇头丸。没有见过摇头丸的田某对孙某的话深信不疑。3月9日晚上10时许,田某将531粒“摇头丸”用两层白色塑料膜包好装入一黑色绒布兜中,并揣进自己的上衣口袋里,准备乘坐当日的1417次天津至长春的列车返回长春市。在进入天津站后,田某受到了民警的例行盘查,做贼心虚的田某一见民警询问,急忙脱掉上衣撒腿就跑。但没跑几步,就被民警抓获。面对被民警起获的531粒异型可疑物品,田某供认称是摇头丸。531粒所谓的“摇头丸”重计443.64克,经天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均没有毒品成分。法院仍判认是运毒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田某明知是毒品,仍采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方法进行运输,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运输毒品罪,且其主观上追求运输毒品的数量多达443余克,属于刑法规定的运输“其他毒品数量大”的行为,应该依法惩处。田某所运输的毒品经过检验并未发现有毒品成分,这是其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属于刑法理论中的对象不能犯未遂,对该未遂情节可以比照既遂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案件情节,法院作出了减轻处罚的决定,并由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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