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三嫌犯票据诈骗4000万 被判死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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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3:05 中国广播网 | |||||||||
中广网沈阳7月21日消息(记者田彤)20日上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华夏银行盛京支行客户部经理唐相庆等3人票据诈骗案一审宣判。 3人一审均被判处死刑,3人均不服表示上诉。 三人当中,唐相庆案发前是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客户部经理,姜明海是一名无
法院经审理查明:唐相庆3人以给银行吸收存款为名,拉来单位存款并设法将存款转出提现。 2002年7月,沈阳几家单位相继存入该银行人民币一亿元。在姜明海的指使下,唐相庆利用工作便利,将沈阳三家公司办理开户手续时留下的印鉴卡复印后交由姜明海刻制伪造。 2002年7月至9月间,唐相庆利用伪造的公章和法人章加盖到为转款而事先购买的转账支票和汇票上,将两公司合计4000万元的存款转入唐相庆、李宁阳所有的公司在银行的账户上。后三人通过门路将4000万人民币提现,用于还债或挥霍等。 沈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明海、唐相庆、李宁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票据诈骗华夏银行沈阳分行盛京支行4000万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票据诈骗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且造成损失特别巨大,应予严惩。” 被告人姜明海、李宁阳的辩护人提出,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的辩护意见,法庭未予采纳。 法院认为唐相庆作为华夏银行盛京支行客户部经理,其不具有转款的职务便利,其使用明知是伪造的票据将本单位的款转出并占有的行为,只是利用了工作上与该行营业室人员熟悉的便利,使其出于信任,受骗上当,而不是利用其主管、经营、经手财物的职务便利,其行为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3人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来源:中国广播网责编:吕桂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