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停车费不管车辆丢失? | |||||||||
---|---|---|---|---|---|---|---|---|---|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1日16:23 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 |||||||||
本报讯家住合肥市凤巢园小区的黄先生给本报打来电话,称凤巢园物业管理公司向小区的居民收取停车费,每辆家用小轿车每月30元。而且奇怪的是收费发票的背面还有一个大印,上面印着“小区场地使用费,不负责车辆丢失”。 黄先生对物业公司的这个举动感到不解,他认为小区的空地应该属于业主,物业管理公司不应该收取场地使用费。而物管收了钱却明确表示不负责车辆丢失,这让黄先生更加不
凤巢园物业管理公司王主任解释说,场地使用费不属于物业管理费。小区里的停车位是在小区道路上划出来的,收取这项费用主要是用于小区内道路的维修,更好地维护小区内的设施。他说,凤巢园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之间有相关合同。 安徽博时律师事务所的胡律师认为,凤巢园物业管理公司的收费应该经过业主委员会授权,收取停车费相当于使用了停车位的出租权。小区交付使用以后,小区空地、道路、绿地的使用权属于业主而不再是开发商,因此凤巢园物业管理公司在没有和业主签订协议的情况下就收费,这本身就欠妥当。 收了费却又不保证车子安全,这也暴露出了容易被忽视的物管收费问题。从事房地产开发多年的应女士向记者透露,尽管现在各小区都收取物业管理费,但物管公司往往只负责小区卫生、设备维护等,却不会承诺保障业主财产安全。同样,住在小高层的业主都会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一定的电梯维护费,但物管公司也不会承诺保障电梯的永久运转,因为电梯是有使用年限的,一旦报废,物业管理公司就可以根据合同顺利脱身,而把购买新电梯的难题抛给业主。应女士介绍,物业管理在保障物品安全的事情上往往是含糊其辞,以便发生问题的时候可以全身而退。由此而产生的业主和物管之间的矛盾层出不穷。她认为,如果不出台相关的条例和政策加以规范,类似的“扯皮”现象一时还很难杜绝。 (洪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