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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来常往》案宣判 陈红、蔡国庆没“抢歌”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2:12 北京娱乐信报

  信报讯(记者谢德良)演员李丽霞认为陈红、蔡国庆合唱的《常来常往》是“抢歌”,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一审败诉后提起上诉。昨天,市一中院以该编曲过程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为由,终审驳回其诉讼请求。

  2002年11月,《常来常往》曲作者李刚与李丽霞、金霖签订协议,约定三人平均分担《常来常往》的伴奏编曲制作及录音费,以供参加春节晚会竞选。而录音带选送央视后,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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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认为歌手可能影响歌曲选用,于是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李丽霞认为,李刚此举已侵犯了她的著作权和邻接权;陈红、蔡国庆也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市一中院认为,该曲谱只是对原曲进行了乐器配置、声部分工、组合,并没有改变《常来常往》乐曲的基本旋律。该编曲过程仅是一种劳务性质的工作,不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李丽霞并不享有录音制作者权。依据双方协议,李刚联系陈红、蔡国庆演唱其创作的《常来常往》歌曲的行为,并不违反协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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