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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外语考试违反《行政许可法》?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3:19 中国青年报

  本报北京7月21日电

  自今年4月以来,有关职称外语考试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报道在中央某媒体见报后,引起了各方的热烈讨论。网上相关调查也显示,多数网友认为全国职称外语考试不合理应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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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虽然《行政许可法》7月1日正式实施了,但是关于职称外语考试是否要取消,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讨论却并没有一个官方说法。本报记者就这一问题采访了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组织职称外语考试的人事部职称处有关负责人说,职称外语考试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不是他所能回答的,但是他能肯定的是,到目前为止,他们还在继续这项工作,没有人通知说这项考试可以取消。

  记者随后将电话打到了人事部政策法规司法规处有关负责人处。接受记者采访的该负责人说,记者应该向人事部新闻办或职称处查询。

  人事部新闻宣传处的同志告诉记者,职称外语考试是否违反《行政许可法》,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不能简单地用“违反还是不违反”来界定。有关这件事的正式说法,他们将在近期公布。

  现在已经回到财政部上班的陈平处长此前被调到国务院审批改革办公室工作了一段时间,此间他专司人事部门的相关行政许可的清理和审核工作。他说,在清理人事部门的审批项目时,没有涉及到像职称外语考试这么具体的项目,只是笼统地就人事部门的相关职业资格认证作出了清理审核,保留的项目已经在7月1日国务院透过新华社对外发布的保留的审批项目中予以公布。

  记者注意到,在国务院公布保留的有关人事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中,主要是第84项,说的也是“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而职称应该不是属于资格范畴。

  国务院法制办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士在接受采访时说,她认为职称外语考试应该不属于“行政许可”的范围。她谈到,如果人事部就某一职业的从业资格作出规定,这是行政许可。比方说,在大学当老师,有关部门就职业资格准入作出规定,这是行政许可。但是就大学老师要晋升为教授、副教授作出特别规定,就不是行政许可了,因为从业个体可以不参加这种考试,并不影响其从事大学老师的工作。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莫于川教授对这种说法并不认同。他说,虽然每个个体从业者可以选择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但事实是,只要不参加这一考试,就不能晋升中级或高级职称,自然也就影响到他(她)的工作。因而,职称外语考试是事实上的“行政许可”。

  至今,最早提出这一质疑的中国政法大学行政法研究所副所长何兵博士仍然坚持他的观点。

  他说,不管社会需要不需要,不管本人愿意不愿意,想获得职称的人,必须参加外语考试,必须具备外语知识。从实践来看,许多参考人员仅仅是出于应付考试来学外语。外语对于他们的工作一点作用都没有。这种外语考试,浪费了考生的精力、财力,而无实益。

  他谈到,自1999年始,按照人事部的有关规定,职称外语考试实施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而考试成绩按各专业技术职务条例规定,则是评审职称的条件之一。成绩合格者持有合格证书,又具备其他条件,可以申报职称评定,成绩不合格者则被排除在职称评定范围之外。

  他强调,按照职称外语考试的这个性质,现行的全国职称评定、职称外语考试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属于《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3项所规定的关于公民资格、资质的认定的事项。《行政许可法》第15条2款中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法律在此将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设定权上收,不允许地方和部门对此进行限制。法律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资格和资质的认定和许可,直接涉及到公民宪法上的劳动权和企业的用工权,必须慎之又慎。

  “因而,现行的职称外语考试从设立到实施都有违反《行政许可法》之嫌。”何兵说。

  他认为,理由在于,将外语考试与职称挂钩的依据是人事部部委规章。《行政许可法》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取消部委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只有国家法律和国务院法规可以设定公民资格资质许可。部委自行设定的资格证书制度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除非属于国务院本次保留事项,否则一律无效。将外语作为职称评定的必备条件,除非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否则都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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