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农民工也要享受医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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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7:41 成都日报 | |||||||||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裴睿 记者莉丽)省劳动保障厅日前转发的劳动保障部《关于推进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规定,从今年7月份起,有关单位必须定期报送混合所有制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情况,并逐步将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此外,《意见》还规定,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应通过建立统筹基金和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办法,将他们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重点解决大额医疗费用风险。对门诊等未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应给予适当补助;根据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特点和医疗需求,合理确定缴费率和保障方式,解决他们在务工期间的大病医疗保障问题,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以及规模较小的企业等难以准确核定缴费基数的,可以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意见》同时规定,根据混合所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用工制度灵活、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将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