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未肇事也要赔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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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8:33 解放日报 | |||||||||
本报讯(侯荣康刘琦琨)蔡女士因一起交通事故被推上法庭被告席,但她既不是买车人,也不是用车人,更不是肇事者,却最终为事故赔付5200元。这都是她随便出借身份证惹的祸。 今年3月29日下午,本市桂林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骑自行车的徐先生被一辆轻便摩托车撞伤,被路人送入医院抢救。摩托车驾驶员肇事后竟然逃之夭夭,幸亏有目击者记下车牌
经查,两年前,蔡女士曾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张先生用于购买摩托车,之后张又把车借给他人使用。蔡女士在庭审中辩称,当初她与张先生定下协议,摩托车挂名蔡女士,如发生交通事故,概由张先生负责。因此,蔡女士认为张先生应对交通事故负责。 但徐先生当庭反驳,被告虽非肇事车辆的实际使用者,但却是法律意义上的车主。被告所称的协议只是他们私下的约定,并不能据此推卸责任。现在肇事者逃跑,他理所当然要找车主索赔。 日前,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蔡女士一次性赔偿徐先生52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