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内助”王怀忠之妻韩桂荣庭审纪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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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08:56 石狮日报 | |||||||||
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之妻韩桂荣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20日在安庆公开开庭审理,法庭没有当庭宣判。安庆市中院表示,合议庭将在评议并报审判委员会后择日公开宣判。 当天,安庆中院将庭审现场设在安庆大观区法院。韩桂荣的十多位亲属前来参加庭审旁听。
当庭否认相关指控 20日上午8时30分,身穿黄色囚服、戴着手铐、头发已花白的韩桂荣被两名女法警带进法庭。一位操阜阳口音的旁听者告诉记者:韩桂荣以前作为“贪内助”非常风光,但如今她老多了。 在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当审判长询问她对起诉书有何意见时,韩桂荣用浓浓的亳州口音对起诉书的指控予以否认:“指控的都不是事实。我希望和这些人(指行贿者)当庭质证。”对于受贿罪的指控,韩桂荣说:我喜欢打牌,和这些人只是牌友,没有收过他们的钱。对于巨额资产来源不明罪的指控,韩桂荣则回答:“我的家里只有80多万元,没有(起诉书指控的)这么多钱。”当公诉人问她以前有罪供述笔录上的字是否是她签的时,韩桂荣辩解称当时眼睛和身体都不好,没看清楚。当法官询问她,对自己的陈述有无证据向法庭出示时,韩桂荣大声说:“我的证据就是我的良心!我相信法官总会给我一个公正的说法。” 针对韩桂荣的辩解之词,公诉人予以了一一驳斥。公诉人认为韩在证据事实已经充分的情况下,依然不予承认,推卸责任,行为十分恶劣。 法庭对韩照顾周到 从韩桂荣被带进法庭起,记者注意到法庭的法警们对身体不好的她极尽呵护。庭审中,每当她露出难受状的时候,两名女法警就不时在她背后轻拍,以期减轻她的痛苦。在她吐了以后,法警们还不时给她送上开水、餐巾纸等物。在法庭上,记者还看到,为了防止身体衰弱的韩桂荣受不了天热,法庭专门安排了两台风扇,为她吹风。为防止韩桂荣因受刺激等原因身体出现意外,法庭还专门请来了120医护人员,安庆市立医院的一辆救护车停在法庭外随时待命。 在庭审进行到10时30分许,当韩桂荣出现明显身体不适时,两名医护人员赶紧进入法庭对此进行救护。法庭在宣布休庭十分钟,在医生确认韩可以继续出庭时,才予以继续开庭。当法庭最后让其进行陈述,韩因情绪过于激动,大声痛哭时,两名女法警不停地轻声予以劝解。 韩是共犯还是从犯 针对韩桂荣被指控涉嫌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这一情况,公诉人和韩桂荣的律师进行了辩论。韩桂荣的代理律师认为韩充其量只能是一个从犯,不能称为“共犯”。这位律师说:韩桂荣被捕前,只是阜阳市财政局的一名普通干部。人们送钱、送物给王怀忠和她,主要是冲着王怀忠手中的权力。这些和她的国家公务员身份没有必然联系。这位律师还对其他指控进行了辩护。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一一进行了反驳,安庆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汪晓波、张燕萍宣读了《公诉意见书》。公诉意见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首先,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5条及第157条的规定,本案的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宣读和出示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韩桂荣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的全部证据。经审查,出示的证据均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人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客观地收集、调取,有罪、无罪、轻罪、罪重的证据均收集在案,取证程序合法;每份证据所表明的内容均是与本案有关联的客观事实,且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符合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被告人韩桂荣代行贿人向丈夫王怀忠转达要求,王怀忠利用职权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事成后又收受行贿人120万贿赂的事实,有四名行贿人的证词和王怀忠案件生效判决书采信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韩桂荣将价值509万余元巨额财产多次转移他处藏匿的事实,有八名帮助韩桂荣保管大额财产的当事人证词和被告人韩桂荣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韩桂荣夫妇拥有1085万余元巨额财产,其中480余万元系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的事实,有侦查人员在见证人的见证下、在帮助韩桂荣保管财产当事人在场并在扣押清单上签名的情况下,依法扣押的赃款赃物、扣押赃款赃物清单以及有价值估价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依法对扣押的赃款赃物价值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和被告人韩桂荣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韩桂荣夫妇各项生活消费性支出144万余元的事实、合法收入88万余元的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价值鉴定结论和被告人韩桂荣供述等证据证实。公诉人出示的上述证据均是经过王怀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件庭审质证认证采信的证据,今天的法庭调查再次证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对证实犯罪事实证据应当达到的程度要求,即本案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程度,被告人韩桂荣受贿犯罪事实、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其次,被告人韩桂荣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是其丈夫王怀忠受贿120万元的共犯,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其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第一、被告人韩桂荣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件;第二、被告人韩桂荣与其丈夫王怀忠,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在韩桂荣、王怀忠共同收受马萍、卢强、周伟、徐卫宏贿款120万元的过程中,韩明知每次行贿人送钱,均是为了感谢其丈夫利用王怀忠担任市委书记职务的便利为行贿人谋取利益,却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贿款,并告知王怀忠具体的受贿数额。 第三、被告人韩桂荣与王怀忠有共同受贿犯罪的行为。被告人韩桂荣、王怀忠共同收受马萍、卢强、周伟、徐卫宏贿款120万元的事实,各有两名行贿人证实,韩桂荣曾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交代待的笔录中做过如实供述。四名行贿人证实每次请托事项均通过韩桂荣向王怀忠转告,未曾越过韩而直接请托王怀忠。韩桂荣不仅在事前向王怀忠代为转达行贿人的请托事项,而且在事后直接收受行贿人的贿款,并在王怀忠的授意下予以收藏,共同占有。韩桂荣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构成受贿共犯的要件。 最后,被告人韩桂荣的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其丈夫王怀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共犯,处从犯地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一,被告人韩桂荣是国家工作人员,符合该罪主体要件;第二,被告人韩桂荣帮助丈夫王怀忠实施了非法占有巨额来源不明财产的共同行为,且拒不履行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韩桂荣掌管家庭全部财产收入和支出,且先后将509万余元巨额财产转移他处藏匿,尤其在中纪委调查王怀忠初期,按王怀忠的要求清理家中贵重物品,将装有现金、存单、部分首饰的手提包转移好友蔡侠家存放。其拥有的数百万元财产明显不是其夫妇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合法收入,显属非法财产。韩掌管非法财产行为和不敢以真实姓名保存,分散转移数额巨大非法财产的行为产生了其应当说明这笔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案发后,作为国家工作人员的韩桂荣又有法定说明这笔财产合法来源的义务,但韩桂荣拒不说明。客观上为王怀忠不说明480余万元财产合法来源起到了积极的帮助作用。被告人韩桂荣掌管、转移藏匿、拒不说明的行为和王怀忠拒不说明的行为是前后相继、难以分割的依附存在关系,从而产生了两人共同占有、共同拒绝说明这笔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共同行为,符合该罪客观要件;第三,被告人韩桂荣主观上有与丈夫王怀忠共同非法占有巨额财产和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共同故意。1.被告人韩桂荣和丈夫王怀忠均知道家中有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巨额财产仍然占有。被告人韩桂荣还转移藏匿部分巨额财产,其主观上占有这笔非法巨额财产的共同故意明显,即被告人韩桂荣明知占有此笔巨额财产违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制度,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廉洁性,却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2.是被告人韩桂荣和王怀忠均不履行依法应当说明巨额财产来源义务,客观上导致该笔巨额财产最终归结的真实来源不明,具有拒不说明巨额财产真实来源的共同故意。即被告人韩桂荣主观上无视国家的廉政制度,故意拥有超过合法收入的巨额财产,又拒不说明其合法来源,目的在于非法拥有这笔财产。总之,被告人韩桂荣夫妇在共同故意上是心照不宣、心领神会,无需言语表达,他们均对自己的行为具有共同的明知认识因素与希望发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结果的意志因素;在客观要件上表现为配合默契。因此,被告人韩桂荣的行为符合该罪主观要件和共同犯罪主观要件。 第四,被告人韩桂荣在共同犯罪中处从犯的地位,韩桂荣掌管巨额财产的行为、转移藏匿509万余元财产的行为和拒不说明巨额财产合法来源的行为,为王怀忠不能说明480.58万元财产合法来源起到了辅助性的帮助作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的规定,属从犯地位。(新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