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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安栏二楼被盗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0:52 沈阳晚报

  案例:陈某是某小区二楼业主,一楼业主于某在自家外墙窗户上安装了钢制防护栏,陈某认为该护栏给自己家造成了安全隐患,于是找到小区物业和于某,要求于某拆除护栏,但于某不同意。2003年9月10日陈某家被盗,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鉴定,认定小偷是从于某家的护栏爬到陈某家中的。为此陈某要求于某赔偿其被盗损失。

  问:陈某的损失是否应由于某赔偿呢?解答: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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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和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危险,赔偿损失。本案中,于某安装护栏的行为已构成了对陈某住宅安全的危害,陈某可以要求于某拆除护栏,排除隐患。于某不同意可以通过法律强制要求其拆除。但这并不意味着于某一定构成对陈某家中财产被盗损失的赔偿,于某安装护栏的行为给陈某带来了安全隐患,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条件,但这种条件与陈某家中被盗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陈某有对于某要求排除危险的请求权,而没有要求于某赔偿被盗损失的请求权。顶楼安牌业主索赔案例:某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小区临街的4号楼顶部搭建了巨幅广告牌并把广告牌租给商家做广告,取得了一笔可观的广告牌租金。小区4号楼业主认为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业主们的权益,请求法院支持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行为的要求。

  问:法院是否应当支持其请求呢?解答:楼宇的顶楼是楼宇的公共建筑部分,由该楼的各个产权人共有。在楼顶搭建广告牌是对公共建筑部分的使用,由此产生的收益是公共建筑部分的收益。依民法理论,所有权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这四项权能应由所有权人行使或由所有权授权的人行使,非所有人或少部分所有人在未得到大部分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行使上述四项权能就是对所有权的侵害。物业公司在没有经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设立出租广告牌的行为已侵害了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办法有两种:一、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二、把所得收益返还给业主。解答人: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刘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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