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碍于情面行“方便”,助友偷车也有罪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1:53 南京日报

  【南京日报报道】碍于朋友情面,一男子未按规定将单位摩托车推进车库,致使该车被朋友偷走。那么,该男子的行为构不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他犯的是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在给这名男子的行为定性上,法官们产生了不同意见。

  吕某和王某原为白下区某公司的同事,两人关系不错。不久,吕某离开了该公司。据悉,该公司有辆供业务员使用的摩托车,平时都停在门外。但按规定,每天下班前,值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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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必须把这辆摩托车推进车库。

  今年2月的一天,吕某找到还在该公司工作的王某,明确表示,他要偷这辆摩托车,让当晚值班的王某不要把车推进仓库。碍于朋友情面,王某照办了。当天晚上,吕某就将这辆价值2万余元的摩托车偷走。不久后,吕某和王某相继落网。

  白下区法院刑庭受理该案后,对王某行为如何定性,法官产生了3种不同意见。

  有法官认为,虽然应吕某要求,王某没有把摩托车推进车库。但他的行为仅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并不构成犯罪;

  另有一些法官认为,按照公司规定,王某应对摩托车负有保管义务。但他利用职务之便,伙同吕某占有公司财产,应定为职务侵占罪;

  还有一些法官认为,王某明知吕某要实施盗窃,却仍应他的要求为其提供帮助,系共同犯罪,应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不久前,吕某和王某均被白下区法院认定犯有盗窃罪。吕某被判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而王某因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态度较好,只单处罚金1万元。

  通讯员 郁险峰 白刑 实习生 付晶 南京日报记者 殷骏

  法官点评

  白下区法院刑庭一位法官表示,在此案中,吕某无疑构成了盗窃罪。而王某虽未直接实施犯罪,不过他应吕某要求,没有把摩托车推进车库,他的这种“不作为”客观上帮助吕某实施了犯罪。

  王某因工作关系,可以使用摩托车并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因此,该车属于王某经手、管理的单位财物。如果王某将车占为己有,无疑构成职务侵占罪。但在此案中,主要由吕某实施盗窃,而王某则利用职务之便,为吕某的盗窃提供便利。因此,王某在主观上仅有盗窃的间接故意,没有职务侵占的犯罪故意。因此他构成盗窃罪。

  (编辑 思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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