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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主管非法拘禁顾客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2:14 云南日报

  云南日报网

  昆明某连锁超市嵩明分店主管孙某,因对进入超市的一名“偷窃嫌疑”顾客按“偷一罚十”的店规进行“协商处理”了近3个小时。7月20日,这名超市主管被嵩明县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推上被告席受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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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该超市工作人员介绍:今年3月26日晚上9点左右,该超市正准备下班时,忽然来了一位小姑娘,在其购买洗发水时,该店的促销员上前推销一种爽肤水,小姑娘当即将包装盒拆开仔细阅读说明书后,将爽肤水放入购物蓝后,然后转入其他购物区内,直到晚上10点20分左右,才去收银台结账。这时该点促销人员发现小姑娘的购物清单上仅有价值6.5元的洗发水和一包土豆片,并没有爽肤水,便立即回柜台查看,发现原货架上只有爽肤水的包装盒,盒内则空空的。这时,工作人员一边向超市主管孙某报告,一边向小姑娘盘问东西放在何地。后该小姑娘在距化妆品柜五、六米远的食品柜内找出爽肤水。为此,超市工作人员认为小姑娘具有偷窃嫌疑。当超市工作人员要求按“偷一罚十”的店规对小姑娘处罚260元时,小姑娘称自己身上只有10元钱。听到这样的话语,主管孙某当即打了小姑娘一耳光。在随后的询问中孙某又打了小姑娘4巴掌,并踢了两脚,另一名工作人员也打了她3下。

  其间,小姑娘曾向朋友打电话并要求其带270元钱来。1个小时后,其阿姨接到该小姑娘“生病”的消息并带着四、五个人赶到后,认为超市属于“恶意敲诈”而发生争执。为此,该超市工作人员立即拨打110求助。直到次凌晨1点左右,小姑娘才离开超市,并于当晚被亲友送到医院治疗。

  今年3月29日,经嵩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该小姑娘头部、背部、双下肢多处软组织挫伤,结论为:此次损伤未构成轻伤,属于轻微伤范畴。

  今年6月16日,嵩明县人民检察院向嵩明县法院提起公诉,称受害的小姑娘杨某讲其没有偷,也没有钱付时,孙某边骂边打了杨某某一个嘴巴,并将杨某某扣留在超市,叫其与家属联系带钱来赎人,后又对杨某某打了4个嘴巴,踢了2脚,并煽动雇员用围腰抽打杨某。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因怀疑杨某某偷爽肤水便将其扣留在超市,并对其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

  庭审中,孙某对其打人行为供认不讳,并称当时自己一气之下确有过激行为。

  孙某的辩护人认为,孙某在按店规“偷一罚十”对受害人杨某某进行处理时,仅是要求其通知家属前来“协商处理”此事,并共同教育未成年人,其做法虽有不妥,但并不具有非法拘禁的犯罪故意和动机;同时,孙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认为孙某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由于控辨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柏立诚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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