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二审仨法院判出一桩顶牛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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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2日12:21 北方热线网 | |||||||||
北方热线网——沈阳今报讯A欠B的钱,B又欠C、D的钱,C在皇姑区法院起诉B,并把A列为第三人,要求还钱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B还C欠款。之后不久,D在沈河区法院起诉A,并把B列为第三人,要求还钱。结果法院审理后,判 决由A还D欠款。 同为一个讨欠款的案由,两个法院居然作出了两个完全相反的判决。A和B不服判决,分别上诉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 院,令人瞠目结舌的是,同一位法官在同一天分别对两起上
面对这个自相矛盾的判决,一位法律专家坦言,从法律角度讲,A与C、D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还款关系,这个判决 耐人寻味。 结下“孽缘” 老国企转包工程给个体户 沈阳顺升建筑有限公司成立于20世纪70年代,是沈阳市知名的国有企业。2001年,顺升公司承揽了沈阳某大 学学生公寓楼工程。 顺升公司党总支书记张永兴说,当时公司的工程量很大,现有人手根本无法完成。更主要的是,开发商要求施工单位 要先行垫付工程款,而当时的公司没有大量现金可以周转,故将其中一栋公寓楼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个体户韩立君。 2001年7月12日,顺升公司与韩立君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承包协议,即由韩承建沈阳某大学学生公寓 3-2号楼的建筑工程,承包范围:土建、水暖、电气等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程造价按现行工程预算定额及丙级取 费进行测算,最后造价以建设单位与顺升公司结算为准。 协议还约定,韩需按工程总造价上缴顺升公司8%的管理费。 承包合同签订后,韩立君如期派工人进驻工地进行施工。顺升公司也派了技术人员和现场施工员监督工程质量和进度 。工程如期完成后,顺升公司并没有将全部工程款交付给韩。据张永兴介绍,之所以没有完全结款是由于开发商也没有如期给 付顺升公司应得款项。 对于尚欠的83万余元工程款,2003年5月19日,顺升公司与韩立君签了一份协议书,上面针对还款内容说明 如下:辽宁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顺升公司签订的还款协议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前还清全部工程 款,因此顺升公司只有在收到全部工程款的前提下一年内即2004年12月1日前交付韩立君全部工程款。 莫名其妙 欠条官司接二连三出现 事情并没有随着那份协议书的签订而平息,反而出现了很多人接二连三到法院立案,要求顺升公司支付欠款的“串案 ”。这些原告顺升公司非但没有见过,而且根本不认识。 顺升公司经理刘跃华向记者解释道:原来,在工程进行中,韩立君打着顺升公司的旗号,从许多业主手中赊来大量钢 材、混凝土等工程材料,以此来维持工程进度。 后来,由于顺升公司没有如期支付韩全部工程款,这些业主便将顺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顺升公司承担一切债务。“ 串案”的第一起是由提供排水材料的卢桂香发起的。原告卢桂香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以顺升公司为被告,韩立君为第三人 起诉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卢桂香诉称,在施工期间,她给工地提供排水材料,总价值73920元,韩立君给她出具了一张欠条,约定200 2年1月7日还款,但其至今未还款,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以同一案由、同一法律关系,先后又有6名业主起诉至沈河区法院,要求顺升公司作为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沈河区 法院于2003年11月11日以“串案”的形式做出5份判决,均判顺升公司支付所有工程款项。 2004年3月11日、3月26日,另外2起同出一辙的买卖合同纠纷经沈河区法院审理后,判决顺升公司支付工 程款。 同一案由 两家法院作出相反判决 沈河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顺升公司将承包的沈阳某大学学生公寓工程发包给韩立君个人承包施工,韩与顺升公司签 订的合同条款约定,韩向顺升公司交纳工程总造价8%的管理费,说明顺升公司与韩立君有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但韩作为个 人,没有建设工程资质,不允许承包工程,否则就违反《建筑法》的有关规定。 而顺升公司明知故为,因此其和韩的承发包建筑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由于韩是以顺升公司的名义购买的建筑材料 ,且韩将购买材料用于顺升公司发包给他的工程上已成事实,顺升公司与韩之间虽有承包合同,但未进行决算,故判决被告顺 升公司支付原告卢桂香材料款73920元。 有意思的是,在此判决之前,皇姑区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3日做出一个“完全相反的判决”。同样是为了讨要 材料款,业主之一的朱庆胜将韩立君即买卖当事人诉为被告,顺升公司成为了第三人。 皇姑区法院认为,原、被告的买卖关系合法有效。而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与被告和第三人之间的承包关系是两种 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故被告韩立君主张由第三人替还欠款的要求,法院不予支持。最终,皇姑法院判被告韩立君给付原告货 款16600元。 这无疑是不利于个体业主韩立君的判决。“所以,他就通过某些法律渠道,让他的债主们都到沈河区法院立案了。而 我们变成了被告,他却成了第三人。”昨天,张永兴再次向记者表述了顺升公司的苦恼。 但与这个苦恼相比,这之后发生的事情更令顺升公司意想不到。 自相矛盾 二审分别判决“维持原判” 7起案件宣判后,顺升公司以沈河区法院原审判决确认主体错误、事实错误、混淆了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上诉人 顺升公司与原告之间没有买卖关系、上诉人与韩立君之间存在转发包法律关系为由,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3月3日,沈阳市中院驳回其上诉,对前6起案件维持原判。无独有偶,对于皇姑区法院的判决结果,被 告人韩立君也上诉至沈阳市中院。得到的结果也是出人意料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同样的“维持原判”引发了自相矛盾的两种结果,一时间顺升公司与韩立君这两个不同法庭上的被告均一脸茫然。更 为“巧合”的是,沈阳市中院驳回韩立君上诉的审判日期也是2004年3月3日,两起判决均由一人作出。 “‘我看这两种判决都有道理啊!’这是那个审判长庭后和我说的原话。当时我就蒙了,怎么可能是这样呢?从法律 常识的角度讲,这也说不过去啊。”描述起当时的情景,张永兴至今仍一头雾水。 接下来,案件朝着不利于顺升公司的方向走去。“韩立君的欠条像雪片似的飞向沈河区法院。目前累计起来几乎有1 50多万了,而我们一共才欠他83万。”顺升公司的总经理刘跃华对韩立君的欠条的真实性一直表示着质疑。 “每次在沈河区法院开庭,我们都看不见原告;而韩立君这个第三人却站在了原告的位置上,直到昨天的庭审才被新 换的法官叫了下来。你说,沈河区法院的法官凭什么相信他那巴掌大的欠条啊?” 刘跃华痛苦地表示,150余万元的总涉案金额是他们这个老国企无法承受的。他不知道韩在外面到底打了多少欠条 ,如果“串案”持续下去,企业就要被耗垮。 “我们现在真的是走投无路,这样的噩梦何时才能结束啊?”刘的表情痛苦至极。 专家观点 依法办事才能拨云见日 昨天,记者就此案采访了沈阳大学法学副教授夏玉杰。夏副教授认为,通过此案不难看出,如果类似诉讼继续的话, 那么在一定程度上势必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最终伤害的也必将是国有企业员工的个人利益。 她进一步解释道,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可是顺升公司与韩立君的承包合同已经实际履行,所以顺升公司要想维护企业 的合法权益,只有通过起诉韩立君,重新算账来得以实现。具体讲,第一步就是要对韩立君的个人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其将 财产转移,第二步就是重新算账。 合同既然被认定无效,那么就恢复到原始状态。通过算账来明确整个工程,双方各自付出了多少劳务,投入了多少材 料,将这些逐一量化成货币。当计算出工程总投入成本后,用工程总价款减去实际付出的成本,剩余的利润部分,可按照顺升 公司和韩的过错责任各自分担一半。 这样一来,顺升公司先行支付给韩的500余万元工程款,可能要超出韩实际所获得的,所以顺升公司可向法院申请 判令韩立君返还。 在谈到其他企业如何避免类似问题的时候,夏副教授斩钉截铁地说出四个字———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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