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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肇事后离婚“失踪”前妻被推上法庭

http://www.sina.com.cn 2004年07月23日01:37 大连晚报

  丈夫肇事后离婚“失踪”前妻被推上法庭金州区法院认为,受害者拿不出肇事者离婚是逃避履行赔偿义务的证据,驳回其提出的被告前妻连带赔偿的要求通讯员德利本报记者 静河

  2002年6月16日晚7时,正常行走的李女士被一辆自行车撞倒,身上多处受伤,被送到医院治疗。金州区交警部门认定,骑自行车的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女士出院后将胡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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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法庭,要求他赔偿自己人身损害2.3万元。2003年10月,金州区人民法院判李女士胜诉,胡某偿付2.3万元。

  判决生效后,李女士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她没想到,胡某与妻子王女士已离婚,他们原来的共同财产4间瓦房归王女士所有。李女士和法院执行人员多方查找胡某下落,但胡某手机停机,人不知去向,也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李女士于今年2月再次来到金州区人民法院,将胡某的前妻告上法庭,要求她替前夫偿付赔偿。

  庭审时李女士称,胡某因侵权赔偿所负担的债务应视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两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胡某与王女士离婚将夫妻共同财产及个人财产归前妻王女士所有,是为了逃避履行判决的义务。李女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王女士履行连带赔偿义务。王女士则辩驳称,在李女士受伤时,她和丈夫当时仅有3000元的共同财产,且已拿出2000元赔偿给李女士。现在自己已与胡某离婚,胡某的行为构不成连带责任。因为他的行为形成的债务,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所以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胡某侵权所负的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不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共同债务。法院无据认定胡某在离婚时有逃避履行债务的行为。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王女士连带赔偿自己人身损害赔偿款2.3万元。

  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同记者谈及此案时称,胡某与妻子王女士离婚,是否有逃避债务的嫌疑,李女士没能提出证据来证明这点。胡某是因交通肇事而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不能共同偿还,这是法院判李女士败诉的主要依据。

  作者:通讯员 德利 本报记者 静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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